疫情對航空業之影響

疫情對航空業之影響防疫紓困《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傳染病防治條例》§3(1)適用客體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維修廠、航空人員訓練機構§6(1)【紓困、補貼、振興項目】⑥針對受疫情影響來台旅客減少之國外市場擴大行銷⑧辦理國際旅客入境獎助措施、補助國籍及非國籍民航業者與旅行業之境外包機、境外旅遊團及擴大獎助來台優質行程《港阜檢疫規則》§59(1)【防止措施】對入、出國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取必要防疫、檢疫措施,病得徵收費用§60(1)【傳染病發生與發生之虞之措施】對運輸工具進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損失並不與補償§6【檢疫站設置與辦理事項】(1).人員健康監視 (2).運輸工具檢疫 (3).港區及運輸工具病媒監測 (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15【航空器檢疫】(1).進入國際港阜之航空器,飛航途中發現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動物死亡傳染病病人→負責人應向檢疫單位通報①航空器名稱②最後啟航地點、日期、時間及預定抵達日期、時間③工作人員及乘客人數④傳染病病人或死亡個案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⑤不明原因死亡動物之種類、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2).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應配合接受登機檢疫§16【登機檢疫配合】(1).依檢疫單位要求,進港前對所載人員及物品進行衛生措施(2).檢疫單位指定地點、時間及方式接受登機檢疫(3).實施登機檢疫時,指派人員陪同(4).據實答覆有關檢疫問題§17(1)【據傳染病之虞運輸工具處理事項】①至指定地或後續適當處理之港阜接受檢疫②進行必要之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措施§18【隔離措施】(1).運輸工具有傳染病之虞,檢疫單位得對運輸工具及載運之人員、物品進行隔離(2).運輸工具未經檢疫單位許可、人員、物品應留置,不得接觸其他人員及物品,遷移至陸地隔離場所亦同§24【運輸工具負責人配合事項】1.負責人應督促相關人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①保持運輸工具無感染源(無病媒疾病及病源窩藪)②執行各級主管機關所訂之檢疫事項③發放檢疫相關資料④衛生教育宣導⑤配合疫情調查防治需要,提供相關資料⑥疑似傳染病就醫通報,於就醫後將醫院診斷書送至檢疫單位⑦其他檢疫、防疫相關措施2.發現有人員死亡或傳染病人、負責人應通知檢疫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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