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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 國際法主體章節,結合馬工程教材 大學老師講授 法考教學,法學生期末考前必備導圖!
編輯於2024-01-18 00:01:09Microbiologia medica, Infezioni batteriche e immunità riassume e organizza i punti di conoscenza per aiutare gli studenti a comprendere e ricordare. Studia in modo più efficiente!
La teoria cinetica dei gas rivela la natura microscopica dei fenomeni termici macroscopici e le leggi dei gas trovando la relazione tra quantità macroscopiche e quantità microscopiche. Dal punto di vista del movimento molecolare, vengono utilizzati metodi statistici per studiare le proprietà macroscopiche e modificare i modelli di movimento termico delle molecole di gas.
Este é um mapa mental sobre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é um trabalho científico popular com influência de longo alcance. Ele não apenas introduz os conceitos básicos da cosmologia e da relatividade, mas também discute os buracos negros e a expansão. Do universo. questões científicas de ponta, como inflação e teoria das cordas.
Microbiologia medica, Infezioni batteriche e immunità riassume e organizza i punti di conoscenza per aiutare gli studenti a comprendere e ricordare. Studia in modo più efficiente!
La teoria cinetica dei gas rivela la natura microscopica dei fenomeni termici macroscopici e le leggi dei gas trovando la relazione tra quantità macroscopiche e quantità microscopiche. Dal punto di vista del movimento molecolare, vengono utilizzati metodi statistici per studiare le proprietà macroscopiche e modificare i modelli di movimento termico delle molecole di gas.
Este é um mapa mental sobre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é um trabalho científico popular com influência de longo alcance. Ele não apenas introduz os conceitos básicos da cosmologia e da relatividade, mas também discute os buracos negros e a expansão. Do universo. questões científicas de ponta, como inflação e teoria das cordas.
國際法律主體
國際法主體
主權國家
國家的構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一定的政權組織或政府、主權
類型
永久中立國:
自願承擔永久中立義務(不得捲入戰爭和爭鬥)
永久中立國地位由國際條約加以保證:瑞士、奧地利、土庫曼
(已消失)附屬國:對外交往權受到他國控制
附庸國:外交交給他國,保留對國家內政的管理
被保護國:交給他國保護
基本權利:獨立權、平等權、管轄權、自保權
獨立權:獨立自主,不受干涉
對內:自主管理國家
對外:獨立自主實行對外政策
平等權:地位平等的權利(代表、投票、本國文字使用、外交禮儀、司法豁免、僑民平等待遇)
自衛權
條件
前提:受到武力攻擊
時間:安理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前
程序:採取行動向安理會報告
極限:必要性和相稱性
主體:主權國家(國際組織沒有自衛權)
管轄權
屬地管轄:優先性的管轄
主觀屬地:對犯罪準備、犯罪實施等行為
客觀屬地:犯罪結果在本國發生或完成
限制:外交豁免(國家元首和外交代表);主權豁免;領海內不影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外國屬人管轄限制
屬人管轄
積極屬人管轄(主動):被告國籍
消極屬人管轄(被動):受害者國籍
保護性管轄
意義:本身安全、領土完整、重大經濟利益
對象:外國人、對本國公民、域外侵害
罪行:刑法三年以上 特定罪行 雙罪原則
普遍性管轄
適用:特定國際罪行(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海盜罪(公認的),滅絕種族、販賣毒品、販賣奴隸、種族隔離、實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為)
範圍:本國管轄範圍內 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範圍
性質:補充性
三大製度
國家主權豁免制度
性質:習慣法規則
概念:一國對外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長、外交代表以及外國的國家行為國家財產不能行使管轄權(不排除國際法院的管轄)
現狀
國家主權絕對豁免: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一切行為和財產)不受他國國內司法管(已生效)
相對豁免權(未生效)
統治、主權、(公法行為)國家享有管轄豁免權
經營管理、商業交易、私法行為(商事行為)沒有管轄豁免
放棄的是訴權利而不是執行豁免
判斷標準:性質 目的
豁免主體:國家及政府機關;有主權權利的組織;國家代表(有國家權利,中國國企不享有主權豁免,不能以對國家的訴求轉而執行該國有企業財產)
國家豁免規則:非經同意不為被告;為原告時可為反訴的被告;同意管轄不等於同意執行
不得援引國家豁免的情形:商業活動,勞動勞務合同,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害賠償,相關財產事項,知識產權事項,仲裁裁決
國家豁免的放棄(放棄的是管轄豁免,不是執行豁免)
特徵:自願、特定、明確
明示:條約、合約等正式文件聲明
默示:(訴行為)主動起訴,出庭應訴、,提起反訴,作為利害關係人參與
放棄:放棄的是訴權利而不是執行豁免(只明示放棄的形式,並且需要另行放棄)
不得視為放棄豁免的行為:
同意適用另一國法律
僅為援引或對訴訟中有待裁決的財產專項權利而介入訴訟
一國代表在另一國法庭出庭作證
一國未在另一國法院的訴訟中出庭
外國國家財產不享有司法強制措施豁免的情形
明示放棄
撥出或專門指定財產用於強制執行
生效判決裁定 位於中國領域內 用於商業活動 與訴訟有聯繫的外國國家財產
外國國家侵犯中國豁免權,中國有權採取對等措施
承認制度
承認
主體:國家與政府間國際組織
情形:合併、分離、分立、獨立
物件
承認政府
原因:社會變革或軍事政變(非憲法程序進行的政府變動)
承認原則:有效統治(不考慮政權起源或國內法規定)
承認國家:反之
情形:合併、分立、分離、獨立
國家要素 符合國際法原則產生的國家(過早承認不予認可,有乾涉內政的可能性,為國際不法行為)
差異:是否存在領土變更
承認方式
明示:聲明、函電
默示:正式建交(互設使館為標誌),領事關係,締結政治性條約,投票加入僅對國家開放的國際組織
法律上的承認(政治性,主要是國家間的)
正式、完全
永久、不可撤銷
全面建交法律基礎
事實上的承認(如商事關係)
非正式、限制性
暫時、可撤銷
註:事實承認不是法律承認的必要前提
效果
溯及力:溯及其成立之時
法律上承認的法律效果
法律上承認與外交關係建立:承認通常是建交的前提;法律承認不可撤銷而建交可撤銷
對新國家的承認原則上不可逆轉;承認新政府意味著該領土範圍內舊政府的撤銷
性質:單方行為
中國實踐
是對政府的承認(領土未變更)
逆條件承認理論:承認並建交的國家必須承認只有一個中國(與有條件承認相區別)
繼承製度
概念:國際法主體或代表主體的政府、國際組織,國際法上權利義務的轉移
內容
國家繼承(合法性 領土性)
原因:發生國家領土變更的事實(轉移、合併、分離、分立、獨立、解體)
對象:與繼承領土有關的特定國際法權利和義務(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固有的,不發生繼承問題)
內容:條約、財產、檔案、債務
條約繼承
人身條約,政治性條約,不予繼承(和平友好條約、同盟條約等)
處置條約,應予繼承(與土地使用、領土劃界(排除人格相關)相關,有利當地生活的條約 劃邊劃境條約)eg.邊界邊境、河流道路制度
領土轉移:繼承國條約生效
合併:原條約只對原被繼承古國領土有效
分離分立:繼承條約效力範圍
獨立(白板原則):自由決定是否要繼承原國條約(例外:一般國際法公約、邊界條約)
財產繼承
一個標準
不動產:隨領土轉移原則
動產:實際生存原則(所涉領土活動)
兩個原則
除非有協議,均轉屬繼承國,或按比例轉屬
新獨立國家:各國人民對其財富和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首先以實際生存原則而非條約
債務繼承:嚴格意義上的國家非惡債
構成要件
主體:一國中央政府(排除地方政府)
內容:平等條約(非惡債)
對象:向其他國際法主體的債務(排除商業銀行等)
方式
合併:全部繼承
分離、分立(一個國家派生其他國家)、分立(一個國家變幾個國家):比例繼承
獨立(僅指擺脫殖民統治的殖民地獨立):不予繼承、除非另有協議
內容
兩個繼承(以國家為名)
國債,以國家名義所借
地方化債務,以國家名義承擔
兩個不繼承
惡債,違背人民利益或國際法基本原則
地方債務,地方名義
檔案繼承
原則:與所涉領土有關原則(與哪個領土關係最密切由誰繼承)
補償:一般不予補償
被繼承國義務:採取一切措施保護檔案
法律效果:具有追溯力,追溯到新國家成立之日
政府繼承
定義:因革命或政變導致政權更迭
基本規則
不繼承:一切不平等、掠奪性、違背國家利益的條約
繼承:其他條約和財產權益應繼承(排除惡債)
與國家繼承區別
繼承的原因發生:革命或政變;領土變更
參與主體:政權;國際法主體
繼承程度:全部繼承;全部或部分
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
條約:審查清理,區別對待
國家財產:一切財產均繼承
國家債務:不繼承惡債;合法債務繼承(惡債:在政府或戰爭背景下承擔的,有違國家人民利益的債)
國際組織代表權:繼承一切國際組織代表權。 1971年,聯大會議通過2,758號決議,恢復中國在聯合國一切席次及合法權利
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巴勒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