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人員訓練機構
1.設立民用航空學校
2.申請籌設
3.許可證領取
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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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構

§27設立民用航空學校
1.為造就人才,得商請教育部:(1).設立民用航空學校 (2).增設或調整有關科、係、所、學院

§6申請籌設
1.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使得籌設
(1).籌設目的
(2).訓練機構名稱、訓練分類、檢定訓練課程
(3).訓練機構地點及訓練場所
(4).負責人姓名、地址及履歷
(5).財務計畫
(6).訓練計畫
(7).訓練場所配置
(1).政府機關設立或公立學校附設→監督機關同意文件
(2).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設立→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
(3).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附設→章程、董事、監察人名冊及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9許可證領取
1.許可籌設兩年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民航核轉交通部許可,由民航局發給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後,使得從事訓練
(1).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組織章程
(3).財務目錄
(4).開辦之檢定訓練課程、訓練課目、訓練大綱及訓練期程
(5).訓練規範
(6).設施、設備清單及最大施訓能量
(7).教師清單
(8).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2.申請人擬於國外訓練機構執行飛行訓練時,應另檢附委託合約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

民用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