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dMap Gallery 民航人員訓練機構
1.設立民用航空學校 2.申請籌設 3.許可證領取 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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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構
§27設立民用航空學校
1.為造就人才,得商請教育部:(1).設立民用航空學校 (2).增設或調整有關科、係、所、學院
2.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前,應先經交通部核准
3.授權法源《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
4.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訓練機構各項人員、訓練及設備
5.結束營業
§6申請籌設
1.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使得籌設 (1).籌設目的 (2).訓練機構名稱、訓練分類、檢定訓練課程 (3).訓練機構地點及訓練場所 (4).負責人姓名、地址及履歷 (5).財務計畫 (6).訓練計畫 (7).訓練場所配置
2.申請人視其性質,檢附下列文件
(1).政府機關設立或公立學校附設→監督機關同意文件
(2).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設立→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
(3).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附設→章程、董事、監察人名冊及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9許可證領取
1.許可籌設兩年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民航核轉交通部許可,由民航局發給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後,使得從事訓練 (1).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組織章程 (3).財務目錄 (4).開辦之檢定訓練課程、訓練課目、訓練大綱及訓練期程 (5).訓練規範 (6).設施、設備清單及最大施訓能量 (7).教師清單 (8).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2.申請人擬於國外訓練機構執行飛行訓練時,應另檢附委託合約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
民用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