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健康告知与不告知的结果
健康告知影響承保結局:若如實告知病史(如大腸息肉),保險公司可能通過“除外”或“加費”處理,但允許投保人提交可保證明(如五年內兩次追跡記錄)爭取未來正常承保; 若不告知,兩年內罹患重大疾病(如乾燥症),保險公司可能以未告知病史為由拒賠。 然而,若出險疾病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如乾燥症與大腸息肉無關),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仍需理賠。 覈心在於告知義務與風險關聯性的權衡。
第六章 健康安全
親愛的我把小牙變不見了
米酵菌酸
案例故事剧情流程图
长照3.0八大目标
醫療實踐志工
预立医疗流程的思维导图
健康告知
告知
除外(大腸器官相關疾病除外)
除外後可提“可保證明”(例如五年內至少兩次追蹤紀錄)爭取正常承保
加費(1.5倍~2倍)
加費後可提“可保證明”(例如五年內至少兩次追蹤紀錄)爭取正常承保
拒保
不告知
兩年內罹患重大傷病
保險公司要求調病歷(機率高)
該重大傷病與未告知的大腸息肉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因投保時違反誠實告知原則保險公司得以解除契約、沒收保費法條依據: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不賠,且解除契約、沒收保費
該重大傷病與未告知的大腸息肉疾病無因果關係(例如罹患乾燥症)
雖然保險公司發現投保時未告知大腸息肉病歷但因出險事故(例如乾燥症)與未告知的大腸息肉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仍然應該要理賠法條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正常理賠
保險公司未要求調病歷(機率低)
超過兩年後罹患重大傷病
保險公司要求調病歷
雖違反誠實告知原則,但因已超過兩年期限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只能除外不賠法條依據: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除外不賠
保險公司未要求調病歷(超過五年後調病歷機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