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國際公法 外交與領事關係法導圖
結合馬工程教材課堂上課法考影片內容,重點清晰標註,適用於法學生期末考前進行輔助記憶和整理框架使用,透過考前記憶思維導圖我已經聯繫4學期獲得綜合獎學金,希望大家考試順利~
編輯於2024-01-18 17:13:07Microbiologia medica, Infezioni batteriche e immunità riassume e organizza i punti di conoscenza per aiutare gli studenti a comprendere e ricordare. Studia in modo più efficiente!
La teoria cinetica dei gas rivela la natura microscopica dei fenomeni termici macroscopici e le leggi dei gas trovando la relazione tra quantità macroscopiche e quantità microscopiche. Dal punto di vista del movimento molecolare, vengono utilizzati metodi statistici per studiare le proprietà macroscopiche e modificare i modelli di movimento termico delle molecole di gas.
Este é um mapa mental sobre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é um trabalho científico popular com influência de longo alcance. Ele não apenas introduz os conceitos básicos da cosmologia e da relatividade, mas também discute os buracos negros e a expansão. Do universo. questões científicas de ponta, como inflação e teoria das cordas.
Microbiologia medica, Infezioni batteriche e immunità riassume e organizza i punti di conoscenza per aiutare gli studenti a comprendere e ricordare. Studia in modo più efficiente!
La teoria cinetica dei gas rivela la natura microscopica dei fenomeni termici macroscopici e le leggi dei gas trovando la relazione tra quantità macroscopiche e quantità microscopiche. Dal punto di vista del movimento molecolare, vengono utilizzati metodi statistici per studiare le proprietà macroscopiche e modificare i modelli di movimento termico delle molecole di gas.
Este é um mapa mental sobre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é um trabalho científico popular com influência de longo alcance. Ele não apenas introduz os conceitos básicos da cosmologia e da relatividade, mas também discute os buracos negros e a expansão. Do universo. questões científicas de ponta, como inflação e teoria das cordas.
外交與領事關係法
外交關係和外交關係法
外交關係
定義:國家元首、政府首長、外交代表處理國家之間關係的對外活動
建立:雙方同意(包括互派常駐使節)
形式
正式外交關係:互派大使、公使級常駐使節
半外交關係:互派代辦使節
非正式外交關係:未建立國家政府間往來
人民外交
與領事關係
交涉對象:接受國中央/地方機構
職務範圍:主管全域/商務、文化與僑民保護(無政治職能)
工作地域範圍:接受國全境/轄區
外交關係法
淵源:傳統外交法的淵源是國際習慣
外交機關
中央機關
國家元首
地位:最高機關(可個人,可集體),在他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
職權:派遣和接受外國使節、批准和廢除條約、宣戰和嬗和、參加重要國際會議
效力:以國家元首名義的決定和行為直接視為代表國家
政府與政府首腦
地位:最高行政機關,在他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
職權:外交談判、參加會議、簽訂條約、發表聲明公報、簽發全權證書
外交部門和首長
地位:在外交活動中代表國家而無需出示或提交全權證書,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
派出機關(外交代表機關)
常駐:駐外國使館、駐國際組織代表團(大使、公使、代辦)
臨時:政治性代表團、禮節性代表團
駐外外交機關
使館
建立:國與國之間外交關係及常設使館的建立,以協議為之(可單方面撤回)
職務:代表、保護(保護國民)、調查與報告(接受國發展)、談判、促進
使館館長:大使—公使—代辦(外交部長派遣)
人員構成
館長(有外交護照的外交人員)
使館職員
外交職員(有外交護照的外交人員)可能擔任臨時代辦
參贊
一二三等秘書
海陸空武官
隨員等
行政技術人員
事務職員
人員的派遣與接受
使館館長和武官:館長人選必須事先徵求接受國意見(接受國可拒絕指定);後者,接受國可以要求事先徵求其意見
其他使館職員的委派:委派具有接受國國籍的人或第三國國民,應徵得接受國同意
不受歡迎(外交人員)或不能接受(其他人員)的人員:接受國可隨時不具解釋地通知外交使館的人員不能接受
外交代表職務的開始和終止
職務的開始:遞交國書(用以證明大使或公使身分的文件),使館館長在遞交國書後,即視為已在接受國開始執行職務;其他人員到任後職務自動開始
大使公使:國書由國家元首簽署,外交部長副署,向接受國元首遞交
代辦:外交部長簽發,向對方外交部長遞交
職務的終止
駐派國際組織的使團
特別使團
定義:經另一國家同意,為特別問題交涉,執行特別任務,而派遣的臨時使團
派遣:外交等途徑協商(未建立外交關係亦可派遣)
開始:使團與對方外交部或專門機構正式接觸為標誌
終止:不以外交關係或領事關係斷絕為結束
外交團體:禮儀性的,與外交機關區別
外交權利
外交特權與豁免
定義:確認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與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代表性說 職務需要說)
特權
使館館捨不可侵犯
未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館舍(無例外)
免受搜索、徵用、扣留、強制執行
接受國有保護使館館舍免受入侵或損害的義務
使館公文檔案不得侵犯
通信自由: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無例外),郵差在執行職務時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權,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逮捕或拘留
免繳捐稅、關稅(免除的主要是日常性的捐稅特定服務不免除:清除垃圾費)
使用國旗和國徽
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排除正當防衛)
寓所、文件、信件、財產不可侵犯
管轄豁免
刑事管轄豁免:只能外交解決(無例外)
民事、行政管轄豁免
例外
在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的物權訴訟
以私人身分參加繼承訴訟
從事專業或商務活動的訴訟
外交人員主動起訴而被告提起反訴
完全免除作證義務
免關稅和其他捐稅
行李免受查驗(例外:重大理由 在場)
豁免的放棄:由派遣國放棄,必須是明示的(人員本身不可)
特別使團的特權與豁免
房捨不可侵犯(需經館長允許,在發生火災或其他嚴重危及公眾安全的災難的情況下除外)
行動自由(以執行職務為限制範圍)
不享有的民事管轄豁免(增加「關於相關人員在公務範圍之外因使用車輛肇事造成損害的訴訟」)
身份上屬於外交人員,但在特權和管轄方面約等於領事官員
其他人員
外交人員家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同外交代表
行政及技術人員及其家屬:民事與行政豁免限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免關稅限於最初定居時輸入的物品,私人行李物品不免檢查
使館事務人員與私人僕役:限於執行公務行為的豁免,受僱用所得報酬免納捐稅,私人僕役受僱所得報酬免納捐稅(非接受國國民不再該國永久居留)
開始與終止
開始:進入國境前往就任之時;已在境內的自委任通知之時
終止:離境,合理期間終了(使館人員死亡的,家屬繼續享有特權豁免;執行職務的行為始終享有豁免權)
使館人員及其他人員在第三國的地位
外交人員前往或返回途徑第三國,第三國應給予不得侵犯權,並確保此等國境或返回所必須的其他豁免
防止及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
罪行特徵:犯罪主體是人(不包括國家組織等);故意行為;侵害對像是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人身和自由;納入國內法予以懲戒
外交義務
使館人員對接受國的義務
使館館舍的使用不得與使館職務不相符合
尊重法律規章、不得乾涉內政、可透過外交部進行公務聯繫、不從事專業或商業性活動
領事制度
領事制度概述
領事關係:以國家之間的協議為基礎
領事裁判權:根據不平等條約的片面特遣(不為現代國際法所接受)
領事關係與外交關係
聯繫
建立外交關係意味著建立領事關係,但斷絕外交關係並不當然斷絕領事關係
行政系統上,領事官與外交官同屬於外交人員組織系統,兩者職務可以兼辦
差別
保護全面利益/部分利益:活動範圍是接受國全境;活動範圍限於相關領事區域(領事特權與豁免略低於外交)
全面代表/部分代表:使館與接受國全面外交往來;領館只就護僑、商業、航務等事務交涉
種類和等級
類別
職業領事/名譽領事:正式委派的國家官員;從當地商人和接受國律師等任命的領事
派遣和接受
派遣:無須徵求接受國意見,但若為有接受國國際之人需經接受國明示同意
接受(職務的開始):接受國發給領事證書後(拒絕發給無須說明理由)
不受歡迎的人員:接受國可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任何館員不能接受
職務:保護、促進、了解和報告、辦理護照和簽證、幫助和協助派遣國國民、公證和行政事務、監督檢查等
終止:斷絕外交關係不當然斷絕領事關係
領事的特權與豁免
特徵:比起外交特權豁免權更強調職能需要的依據
特權
領館館舍在一定限度內不受侵害(使館:均需館長同意)
僅限工作部分
遇火災或其他災害時
的確有必要,接受國可徵用領館館舍設備等,但應給予補償(條件: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賠償)
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通訊自由與行動自由
無線電發報機均需接受國許可,公務目的即可
郵袋有重大理由 在場,可拆開檢查(使館中不得拆開郵袋,無例外)
信差執行職務時人身不得侵犯
領事通知權(與派遣國國民通信及聯絡)使館中沒有
限制派遣國國民人身自由時,應當局將本款規定之權利迅速告知當事人,經其本人請求,接受國主管機關應迅即通知派遣國領館
領事官員有權代聘其法律代表
免繳捐稅、關稅
使用國旗、國徽
豁免
子主題
人身自由受一定的保護(使館:不得侵犯人身,除非制止犯罪、正當防衛等)
例外:領事官員犯有嚴重罪行或依主管司法機關裁判生效執行;被提起刑事訴訟必須到管轄機關出庭
一定限度的管轄豁免
豁免: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的行為(使館:刑事案件完全豁免,民事行政有4個例外情況)
除外:民事豁免的除外:以派遣國代表身分訂立契約發生的訴訟;車輛船舶或航空器造成意外事故要求損害賠償
一定限度作證義務的豁免(使館:完全無作證義務)
豁免:提供往來公文及文件;以鑑定人身分就派遣國的法律提供證詞(除此之外不得拒絕作證)
免捐稅、(只免直接稅)關稅和免受檢查(例外:重大理由 在場)
領館及其人員對接受國的義務:以不符合的方式執行職務,尊重接受國法規章,不得乾涉接受國內政,不得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或商業活動等
中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