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cpa經濟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關於cpa經濟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思維導圖,總結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等。
編輯於2024-02-18 10:40:42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有目的的行為,此處的「目的」僅指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追求的法律後果,不包括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動機,這一特徵使得民事法律行為區別於其他法律事實,如侵權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基於幾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設立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追認權,法定解除權,債務的免除,拋棄動產,遺囑行為,委託代理中的授權行為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因兩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合同,不論買賣合同還是贈與合同,均屬於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但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決議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有別於合約
決議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數決的方式作出,而且對沒有表示同意的成員也有拘束力
決議中的意思表示不僅對發出表示的成員有拘束力,而且主要對錶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有拘束力
當事人是否互為給付一定代價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買賣合約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贈與行為、無償委託
區分意義
確定行為性質,法律規定某些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
認定行為效力,有償民事法律行為顯失公平時,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確定行為人的責任,通常有償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責任要重於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主張債權人的撤銷權,如果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行駛撤銷權;如果是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無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即可主張撤銷權
法律行為效果不同
負擔行為
使一方相對於他方承擔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權利人享有履行的請求權
這種給付義務既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負擔行為產生的是債法上的法律效果
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直接導致權力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需要義務人積極履行給付義務
物權行為是典型的處分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採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必須採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如票據行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即可成立,該類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買賣合同
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關係
主民事法律行為
從民事法律行為
當事人之間訂立一項借貸合同,為保證該合同的履行,又訂立一項擔保合同,其中藉貸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區分主民事法律行為和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意義在於:從民事法律行為的存廢由主民事法律行為決定,主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從民事法律行為也就不能存在
意思表示(核心要素)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完成時生效
遺囑行為
拋棄動產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對話
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非對話
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訂立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授予代理權、契約解除等意思表示,均採取到達主義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係統的,相對人知道或應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係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以公告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佈時生效。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視為意思表示。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必須有主體、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實質要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以書面、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採用特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並非直接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透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王某在超市購物,王某向售貨員交付貨幣的行為可以推定為王某具有購買商品的意思。
沉默形式,是指行為人沒有以積極的作為進行意思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代替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視為意思表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分類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日起30日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力。
俠義無權代理行為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全部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種類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如果民事法律行為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範”,則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如果民事法律行為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範”,並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後果
行為效力
自始無效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當然無效
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當然無效。
絕對無效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絕對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透過當事人的行為來補正
財產處理
返還財產,不得返還應折價補償
賠償責任
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失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部分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合約編—合約中的部分免責條款無效
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免責的
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不撤銷,則屬於有效行為)。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介入。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行使時間不同
無效行為無除斥期間限制;可撤銷行為有除斥期間限制。
具體情形
重大誤解
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或標的物的品種、品質、規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
張三買Dell筆記型電腦,但對型號不熟悉,誤以為B型號是A型號而購買
顯示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就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張三有一傳家寶玉佩,張三不知價值,李四是古董行家,開價市價1/10購買,張三與之訂立買賣合同
詐欺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人實施詐欺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應知道該詐欺行為的
脅迫
脅迫是威脅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表示。具體: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後果
可撤銷
撤銷權行駛主體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包括發生重大誤解方、在顯示公平行為中受損害的一方、被欺詐或被脅迫的一方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除斥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有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的後果
一旦撤銷,其財產處理(返還財產、折讓補償)以及賠償責任與無效行為的後果一樣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與賦期限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附條件的要求
一定是將來才發生的事實
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必須是雙方約定的條件,而非法律明確確定的條件
條件必須合法
條件是可能發生的事實
條件的分類
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延緩條件即“生效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生效。
如果明天下雨,甲就把傘賣給乙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解除條約即“消滅條件”,條件成就時行為歸於無效。
如果甲的兒子從國外回來,甲租給乙的房子就收回
對當事人惡意的規則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分類
附延緩期限(始期)的法律行為
本合約一個月後生效
附解除期限(終期)的法律行為
本合約一個月後終止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
定義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
依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不得代理。
代理與行紀的區別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行紀的法律後果由行紀人自行承擔,然後會透過其他法律關係(如委託合約)轉給別人;而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行紀必須為有償民事法律行為,而代理既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代理與傳達的區別
傳達的任務是忠實傳遞委託人的意思表示,傳達人自己不進行意思表示,傳達人不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可以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因此代理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身分行為(如結婚行為、收養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能代理;但身分行為可以藉助傳達人傳遞意思表示。
委託代理
概念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
委託授權為不要式,既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口頭或其他方式授權。
委託代理中的授權行為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授權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既可以向代理人進行,也可以向相對人進行,二者效力相同。
職務授權
執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代理權的濫用
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認的除外
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追認的除外
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旅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取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並未消除。
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受理(起訴權並不喪失)。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查明無終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
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的強制性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事由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時效的規定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請求支付扶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
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下列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時效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資請求權
其他依法不適用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種類和起算
種類
普通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力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因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及技術進出口契約爭議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4年。
最長時效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20年最長的訴訟時效期限自權利侵害發生日起計算。
普通訴訟時效期限可以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適用延長的規定。 20年最長的訴訟時效期限可以延長,但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起算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期滿之日起算
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計算,但未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歲之日起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事由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無法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中止
不可抗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中斷事由
基本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權利人向義務人、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遺產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當事人的
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數據電文到達或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時履行、制訂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權利人向人民調節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案報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下列事項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斷效力
申請支付令
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債權
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制令等訴前措施
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被通知參加訴訟
在訴訟中主張抵消
其他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對於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