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保險的基本原則
這是一個關於保險的基本原則的思維導圖,這些原則共同構成了保險活動的基本規範,確保了保險合約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執行,保護了保險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
編輯於2024-02-12 10:04:59保險的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的要件
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
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
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該利益能夠以貨幣形式估價
該利益不是當事人主觀估價的,而是事實上的或客觀上的利益
意義
投保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契約無效
索賠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是以保險利益為限,被保險人不可以獲得超過保險利益以外的額外利益
最大誠信原則
告知
告知的內容
投保方告知的內容
合約訂立時根據保險人的詢問,對已知或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危險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回答
保險契約訂定後,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事故發生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將重複保險的相關情況通知保險人
保險標的轉讓時,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變更契約後繼續承保
保險人告知的內容
合約訂定時,保險人應主動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約條款內容
當保險契約中規定有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告知的立法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無限告知義務
詢問回答告知義務
保險人告知的形式
明確列明
明確說明
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對保險合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
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未告知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請求
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43條第1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相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的
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事制裁;如果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支出費用的,應退回或賠償
保險人
保險契約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未履行責任免除明確說明義務
此保險契約責任免除條款無效,即自保險契約成立時起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約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或拒不履行保險合約約定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依《保險法》第162條的規定,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命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命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174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保證
分類
根據保證事項是否已經存在分類
確認保證
承諾保證
依保證存在的形式分類
明示保證
默示保證
棄權
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放棄在保險契約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
禁止反言
一方當事人放棄了契約中可以主張的權利,日後不得再重新主張這種權利
補償原則
定義
保險契約訂定後,一旦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依保險契約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利
限制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合約是給付性合同,不適用補償原則,這已為各國保險立法和保險慣例所確認。由補償原則衍生出來的代位原則、分攤原則同樣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定值保險
重置成本保險
應用
以市場價格決定實際損失
以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費用來決定實際損失
依恢復原狀所需費用決定實際損失
經過修復,使保險標的提高了性能,從而提高其價值。根據保險補償原則,保險人有權將被保險人所獲得的額外利益部分價值,並予以相應扣除
若保險標的修復後的功能不如過去的保險標的,保險人應考慮補償差額部分
以重置成本減折舊確定實際損失
近因原則
代位原則
概念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或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相關權利轉讓給保險
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前提
保險標的的損失屬於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標的的損失同時是由第三人的責任所造成,被保險人有權依法向責任方請求賠償,但尚未依法提出請求而先依保險合約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
權利與義務
保險人應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行使代位追償權,如果依代位追償權取得第三者的賠款金額超過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其超過賠償金額的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被保險人有權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被保險人不能損害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相關情況。
分攤原則
適用於財產保險等補償性保險合同,但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分攤金額的決定
比例分攤責任制
限額責任制
順序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