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公平交易法知识架构
此思维导图由EdrawMind绘制,以公平交易法为核心展开。图中详细罗列了公平交易法相关的各类概念、规定及适用情形等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界定、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通过层级分明的结构,将公平交易法的复杂知识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帮助理解该法律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关键要点和整体框架。
編輯於2023-11-12 17:36:17公平交易法
不正競爭§21-§25
具有濃厚違反商業倫理及效能競爭之本質,且被害人亦較為明確,傳統上即屬私法上侵權行為及刑事法上之詐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領域,原本可由法院民事及刑事庭予以裁判,無須行政機關介入保護。
§21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
以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標的範圍
媒介方式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表示或表徵應以相關交易相對人普通注意力之認知,判斷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表示或表徵之內容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為之,而其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者,得就該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單獨加以觀察而判定
表示或表徵隔離觀察雖為真實,然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有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即屬引人錯誤
表示或表徵有關之重要交易資訊內容於版面排版、位置及字字大小顯不成比例者,有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表示或表徵有關之負擔或限制條件未充分揭示者,有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表示或表徵客觀上具有多重合理的解釋時,其中一義為真者,即無不實。但其引人錯誤之意圖明顯者,不在此限
表示或表徵與實際狀況之差異程度
表示或表徵之內容是否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交易相對人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
表示或表徵之內容對於競爭之事業及交易相對人經濟利益 之影響
廣告代理業與廣告媒體業之責任
廣告薦證者之責任
§22仿冒行為
著名表徵
表徵之概念
識別力
次要意義
著名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相同或近似之使用
以普通一般人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是否足以發生混同或誤認之虞而定
通體觀察及比較主要部分原則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原則
與他人商品、營業或服務混淆
具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其注意力之高低
商品、營業或服務之特性、差異化、價格等對注意力之影響
表徵之知名度、企業規模及企業形象
表徵是否具有獨特之創意
§23不當贈品贈獎促銷行為
事業所提供贈品或贈獎之價值過當,可能構成事業不當以商品或服務以外之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並扭曲交易相對人理性考量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品質等因素所作之正常選擇,例如無償提供或利用顧客之射倖心理等,藉以影響顧客對商品或服務之選擇,因此種競爭手段有違商業倫理與效能競爭,並足使其他有競爭關係事業喪失公平交易機會,而對競爭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24損害營業信譽行為
為競爭之目的
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
所陳述或散布之不實情事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25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立法者考量任何固定型態之行為規定,均不足以規範不斷推陳出新之違法行為型態,遂於立法時將其他違法行為態樣之判斷權限,保留予執法之行政機關,並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概括條款為其構成要件,希冀以執法機關之專業知識及執法經驗,於具體個案中進行利益衡量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欺罔」及「顯失公平」之意義
「欺罔」及「顯失公平」之常見行為類型
欺罔
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之主體
未涉及廣告之不實促銷手段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顯失公平
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礙競爭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不當招攬顧客
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
補充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行為之規定,如補充聯合行為之規定:非適用政府採購法案件之借牌參標
妨礙消費者行使合法權益
利用定型化契約之不當行為
限制競爭§7-§20
於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是否產生實質影響或限制市場競爭之作用,須就市場競爭結構、商品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或服務供需狀況等資料加以調查、統計、分析,以作為判斷基礎,因此須設置結合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人才之常設主管機關以進行該等任務。
獨占
§7獨占之意義
可排除競爭之能力
市場為無競爭狀態
具有壓倒性地位
二以上事業,不為價格上競爭,亦包括在內
§8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相關市場
相關產品市場
地理市場
時間因素
市場占有率
事業在相關市場上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占該相關市場所有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之比例
其他因素
事業影響相關市場價格之能力
他事業加入相關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
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9獨占事業不正行為之禁止
濫用市場地位,破壞競爭秩序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結合
§10事業之結合
與他事業合併
獨立人格將一併消失,使多數事業轉變為單一事業,市場力因此匯集,從而有減損市場上有效競爭
創設合併(新設合併)
A+B=C
吸收合併
A+B=A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企業併購法
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加盟、連鎖、直銷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公司法
§11事業結合之申報與控制性持股
結合申報
原先在市場上即居領導地位,或具有某種程度影響力的大型事業,倘與其他事業結合而擴充其市場影響力,甚至達到具有壟斷市場力量時,則對市場上之競爭將有所妨礙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控制性持股
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關係人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事業
同一團體與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同一團體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12事業結合申請許可之例外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
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
事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
§13事業結合之條件
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經濟效率
消費者利益
參與結合事業原處於交易弱勢之一方
參與結合事業之一屬於垂危事業
其他有關整體經濟利益之具體成效
聯合
§14聯合行為之定義
聯合行為之作用並不在於組織形式上減少競爭主體,而在於經由合作,實質上限制各競爭主體本來可以採取之競爭手段,從而削弱市場之競爭機能
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合意之方式
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示之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合意之推定
綜合對具體案件之調查蒐證結果,考量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關因素後,已可合理懷疑事業間存有合意者,公平會得基於相關事證及前揭「相當依據」,推定合意之存在
影響聯合行為之因素
事業家數
市場占有率
成本
產品或服務之品質差異性
價格需求彈性
市場參進障礙
交易資訊公開程度
§15聯合行為之禁止與例外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16許可附加條件
避免申請人間及對外交易上之弊端,以利公平會監督
§17許可之廢止、變更
§18聯合行為許可之公開
限制轉售價格
上、下游廠商間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一種,指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設定轉售價格,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之行為
§19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之自由
交易相對人
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供給之商品或服務
限制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正當理由
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限制事業活動
§20禁止限制競爭之行為
杯葛
差別待遇
不當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
不當使他事業參與限制競爭行為
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
搭售
獨家交易、地域及顧客限制
大白鯊條款/流刺網條款/帝王條款?
創造性補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