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新公司的主要變化及應對方法
這是一篇關於新公司的主要變化及應對方法的思維導圖,乾貨滿滿,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參考使用!
編輯於2024-01-14 08:40:04This is a mind map about bacteria, and its main contents include: overview, morphology, types, structure, reproduction, distribution, application, and expansion. The summary is comprehensive and meticulous, suitable as review materials.
This is a mind map about plant asexual reproduction, and its main contents include: concept, spore reproduction, vegetative reproduction, tissue culture, and buds. The summary is comprehensive and meticulous, suitable as review materials.
This is a mind map about the reproductive development of animals, and its main contents include: insects, frogs, birds, sexual reproduction, and asexual reproduction. The summary is comprehensive and meticulous, suitable as review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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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變化
一、公司註冊資本5年內繳足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依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於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young:
認繳制改為限期實繳制,適用範圍不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二、非貨幣資產出資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young:
新增加了股權、債權可以出資的規定
三、認繳出資額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四、股東可以查閱會計憑證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的,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本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复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明確利潤分配時間
第二百一十二條 股東會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的,董事會應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
六、資本公積可以彌補虧損
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
young:
首次明確資本公積金可以用來彌補虧損,但應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順序之後。 注意,此處的彌補虧損為會計概念,而非企業所得稅概念。
七、會計師事務所聘用解聘決定權
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除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董事會或監事會決定。
young:
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只有股東會和董事會才能決定會計師事務所 的聘用和解聘,新公司法賦予了監事會同樣的職權。
以前未實繳的怎麼辦?
減資 撤資
個人股東 減資撤資
1.撤資收回金額 >投資成本
需繳稅,依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註:
(1)股權收入是全口徑收入,既包括股權轉讓價款, 也包括賠償金、違約金等價外收入。
(2)對非法人企業投資份額轉讓,比照股權轉讓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
2、撤資收回金額 偏低卻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局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撤資收回金額<投資成本,但有正當理由
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人股東 撤資減資
注意:企業減資一般要公佈45天,而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實施,所以想要減資的公司要注意期限限制。
股權 變更 轉讓
如果已經確認到期不能繳註冊資本金的話,如果有其他公司收購的話可以考慮轉讓,做股權變更轉讓。
財稅 處理
加值稅
個人股東 轉讓股權
法人股東 轉讓股權
個人所得稅
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
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徵
轉讓上市公司股權
暫免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取得的所得,依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移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收入-股權投資成本
young:被投資企業對投資者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利潤分配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享有相關折扣。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
股權轉讓方式的過程中,如不動產價值占公司淨資產的比例較大,稅務機關可能會據此認定股權轉讓行為的實質為轉讓不動產,並徵收土地增值稅。
註銷公司
如果公司沒有實際業務經營,可以做公司註銷。
涉稅 問題
問題一
註銷前老闆向公司借款沒有歸還也沒有用於生產經營的
此種情況應視同分配股利紅利,即使補交個稅
問題二
註銷前存在留抵稅額,開立銷售發票給關聯公司
差異是否有真實交易,基於真實交易可以將該部分進項稅額對應的貨物銷售給關聯公司,然後開立銷售發票給關聯公司,最終講留抵稅額轉嫁到關聯公司
問題三
印花稅
自查公司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營業帳簿、企業成立以來的重大合約等
問題四
註銷時帳面庫存分配給股東,未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補交增值稅
問題五
註銷時帳面庫存大於實際庫存沒有做處理
找出原因,如果是管理不善導致毀損的應將進項稅轉出
問題六
企業註銷後帳簿、會計憑證、發票等涉水資料未依規定年限保存
涉稅資料應保存十年,不得擅自銷毀
新公司法實施後可能出現變化
變動一:公司註冊資本越來越小
未來公司新註冊,動輒幾億、幾十億的註冊資本可能越來越少了,幾十萬、100萬元、幾百萬左右的小額註冊資金的公司會越來越多。
變化二:出資方式改變
由於新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出資方式比較多樣,在5年內繳足註冊資本的規定下,如果現金不能到位,用非貨幣性投資的將會越來越多,比如技術入股、實物投資的將非常普遍。
一、技術入股的概念
(一)技術出資入股
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因此,技術入股本質上是技術人員以其技術成果作為出資,投入到目標公司,技術出資人取得股東身份,將相應的技術成果轉移給公司。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一樣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技術」的範圍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一條的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資訊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良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機密、電腦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技術機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 結合上文規定以及實務來看,「技術」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包括專利、著作權等已經取得相應權屬證明的智慧財產權(一下簡稱「專利類技術」)。另一類是專利、著作權以外的知識、資訊與經驗(以下簡稱「非專利類技術成果」)。非專利類技術成果具有相當的實用價值,能使擁有者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且不能從公共管道獲得,處於秘密狀態,擁有者也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二、技術入股的程序
(一)盡職調查-明晰產權及技術實用價值
科技入股時,技術成果的合法性尤其重要,直接影響出資是否合格、能否達到預期效益等議題。因此對技術成果、技術人員甚至於技術人員的既往工作和研究都應進行詳盡地調查。
就專利類技術而言,出資人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很多情況下,專利技術屬於職務發明,發明人所在單位才是專利技術的權利人,在做專利技術入股的時候,必須要取得發明人所在單位的同意,以發明人的名義進行入股(或提前進行約定賦權及股權分配比例)。對於專利技術類的出資,在審查專利證書的同時,要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確認當前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有效期、法律狀態、無效宣告、處於有效期內的專利實施許可協議等資訊。對於非專利類技術的技術成果,沒有官方證明文件可以證明其歸屬、技術資訊的,建議透過核實技術資料、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全面考察。透過盡調程序,確保擬出資的技術合法有效,權屬清晰。如該技術產權不清晰,不僅不能為目標公司帶來技術轉化的利益,反而可能對原權利人構成共同侵權。
(二)評估作價-明確技術入資的對價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依前項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因此,技術成果作為出資必須經過評估作價。此處的「評估」既包括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技術價值進行評估,也包括不經評估,股東之間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由於非專利技術通常很難有客觀的評估標準和方法,實務上股東之間通常會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對此, 只要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例如在(2019)粵03民終18309號判決中,深圳中院認為《投資協議》第十八條的約定表明,公司各股東確認劉某以非專利技術協商作價入股。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係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
紹興中院在(2018)浙06民終4448號判決中指出,合作協議書系各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說明各股東明知吳某的技術對公司經營具有關鍵作用,事實上該公司的生產經營對吳某提供的技術確實有嚴重依賴,故該技術出資折價30萬元並未顯失公平,屬於合理範圍。而且從本案客觀情況看亦不存在對該技術出資進行評估作價的現實可能性。同時,該出資協議也未違反該公司章程的約定,故技術出資應認定為有效。
另外,對於協商作價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非專利技術如涉及國有資產的,必須採用評估方式。二是,當公司的外部債權人對技術出資中技術的價值提出異議且有相應證據的,法院可能會委託專門的評估機構對標的技術進行評估。
(三)明確交付-確保技術的完整轉移
《公司法》明確規定出資應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應將該技術轉移至目標公司名下。在出資協議中應對技術成果的交付作出全面約定,以確保出資人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
(1)明確出資方的交付義務。除了要求出資方向目標公司轉移技術成果外,還應要求出資方提供全面的技術資料,並約定出資方負有技術指導義務。根據技術成果的不同,可以在合約中約定由技術方辦理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或提供與該技術密切相關的全部資料、經驗、信息,並明確約定提供哪些技術資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交付標準。如出資方不能證明其向目標公司履行了技術成果轉移以及交付義務,則很可能被認定出資不實。在(2019)冀01民終6551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確定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的判斷標準,是以向公司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及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交付使用。本案涉及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為「三嗪環」生產工藝技術,如果按照被告所說的該技術為實用技術、專有技術,無法透過登記轉移財產所有權,也應該透過移交技術資料以示交付,並由全體股東監督落實,保證該技術由公司掌握並獨自享有。被告既不能提供交付證明,又因公司成立後未投入生產即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不能通過已投入生產應用、公司實際掌握了該技術來證明被告已完成了交付使用而履行了出資義務,應當認定被告並未履行出資義務。
(2)約定驗收條款。在出資期屆滿前(或約定期限內),各方應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共同簽署驗收證明文件。驗收不合格的,技術出資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以貨幣補繳出資。
三、技術入股的風險及因應建議
(一)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問題
1.權利歸屬的認定
用於出資的技術在出資時應明確約定權利歸屬,若未做詳細約定,法院一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確定權屬,即「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
建議在科技入股時,約定清楚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包括未來技術升級的權利歸誰所有以避免後續糾紛。
2.權屬不明的風險
出資人對出資的技術應合法享有並有權處分。若技術成果屬於其他公司、組織,或存在排他性權利的,該出資行為可能涉及無權處分、違約等法律風險進而影響目標公司的營運與收益。
下列兩個案例中的情況可以為我們帶來應對相關風險的啟示:
(1)在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青民終23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當事人在沒有召開股東會的情形下,擅自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專利入股的方式成為其他公司股東。該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時有可能損害其他第三人及債權人利益,因此應認定為無效。
(2)最高法院(2011)民申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書認為,作為專利權共有人之一,在未取得涉案專利權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其無權許可第三方以獨佔方式實施涉案專利。且事後亦未取得涉案專利權另一共有人的追認或取得涉案專利處分權,因此,專利實施許可合約無效。
因此,除了出資的技術權屬問題進行關注之外,還可以要求技術出資股東出具承諾函作為風險控制的輔助手段,承諾如用於出資的技術存在權利瑕疵或者其他糾紛給目標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非專利類技術出資的風險
鑑於非專利類技術未經登記,因此對於非專利類的技術出資,應該更加謹慎地對待,在實務上有以下情況需要特別注意:
1.虛假的非專利類技術
非專利類技術出資方透過虛假宣傳、包裝等方式,使其他股東對此「技術」產生錯誤認識,導致其他股東同意技術出資人以虛假的技術出資。在(2020)浙01民終7901號案件中,技術出資的幾位股東都不具有案涉所謂的非專利技術,是花錢買了包裝的“假技術”,公司增加的註冊資本是不真實的。各股東均非以真實的、可依法轉讓的「非專利技術」出資,本案各股東的增資行為、股東會決議以及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工商變更登記等,均是虛假出資的掩蓋行為。據此法院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不真實的出資,以達到虛報註冊資本的目的,將該出資認定為無效。
2.發展前景不確定的非專利類技術
由於非專利類技術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無法預期該技術能否取得相應資質,實現投產、盈利的預期,一般情況下,法院認為此種情況屬於商業風險,由投資人自行判斷與承擔。在(2019)粵03民終18309號案件中,技術成果未取得資質認證無法實現盈利,但法院認為投資行為作為營利性質的商業行為,本身即具有風險與收益共存的屬性,應當遵從「審慎投資,風險自負」的商業原則,各投資人均應對投資經營風險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技術出資股東未能幫助公司取得資質認定,技術出資股東的違約行為並不構成根本違約,因此不符合法定合約解除條件。
為了最大程度減少因技術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可以預先對技術的權屬瑕疵、技術研發效果以及責任分擔進行約定。我們建議:
在出資協議中,約定技術出資方對於技術瑕疵、技術研發以及量產未達標的違約責任等,以確保目標公司可以順利取得相應技術、並利用該技術產生實際生產力等。後續因技術本身原因出現的相關風險,即便不構成根本違約而無法解除股東協議、撤銷股東身份,也可要求技術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以挽回部分損失。
此外,在商業談判中,還可以討論簽訂對賭協議或約定回購條款的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激勵技術出資方加大對技術的研發力度。
3.關注技術人員是否與原任職單位簽有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是指雇主及知悉本單位商業機密或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雇主任職,也不得自行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根據《勞動合約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雇主的高階主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這些人員往往也是技術入股方的核心團隊成員。為避免因技術人員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而對目標公司帶來的不利影響,在簽署技術入股協議之前,除了要確認技術的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之外,還要確認技術入股方及其團隊成員與原任職單位並無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或相關協議約定的保密或競業限制期間已過。
(三)技術成果轉移時的注意事項
技術成果的轉移是技術入股的關鍵程序,因此技術出資人與其他股東及目標公司簽訂專利(或技術)轉讓合約尤為重要,轉讓合約應明確以下內容:
1.技術轉移的程序
(1)專利類技術
專利類技術轉讓,應依據《專利法(2020修正)》第十條的規定,簽訂書面轉讓合約並向專利局登記。
另外,涉及申請中的專利轉讓的,應由申請人(即技術出資人)向目標公司轉讓專利申請權,由目標公司繼續專利申請程序,成為專利權人。
註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條:
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非專利類技術
對於非專利類技術轉移的,需技術出資人與其他全體股東對於用於出資的非專利技術,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的方案描述、權利主體、應用價值、交付要求以及技術價值增減的處理等達成一致。
2.技術轉移合約的注意事項
對於專利類技術的轉讓合同,應明確轉讓的權利屬性,即明確專利類技術的所有權轉移。另外,應核對轉讓合約內專利技術資訊與該專利技術的登記資料是否一致。
對於非專利類技術的轉讓合同,轉讓協議需要明確:非專利類技術的權利人(一人或多人)、非專利類技術的內容及相關技術資料、該非專利類技術出資後其財產權益歸目標公司所有、非專利類技術出資後其申請專利、著作權等所有法律上的權利均歸目標公司所有。
無論是專利類技術或非專利類技術,在簽訂技術轉移合約時,均應包括該技術的轉移以及該技術所附權利的轉移。各方不僅要在轉讓合約中約定,技術出資人移交技術資料、提供技術指導等條款,也要明確出資人或專有技術人員的離職並不能導致公司對該專有技術權利的喪失。
基於技術的特殊屬性,為了確保各方利益,本公司也應與技術出資人或專有技術人員約定各方的保密義務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技術入股後的風險及因應建議
(一)技術貶值/技術後續研發失敗
雖然《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對於用以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貶值的情形進行了區分:如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上文規定可得出下列裁判規則:
1、 因客觀因素導致技術出資財產貶值的,在當事人無另行約定的情況下,無法要求技術出資股東承擔補足出資責任;
2、 因非客觀因素,如瑕疵出資、欺詐、消極怠工或惡意洩漏技術資訊導致的技術出資財產貶值的,可以要求出資股東承擔補足差額責任;
3、 技術出資財產貶值問題,如當事人有約定,則依約定執行。
我們建議,在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技術出資財產貶值的情形、貶值幅度的認定標準、責任承擔,如補足出資、進行相應的股權比例調整、賠償損失以及損失的認定標準等,從而最大程度避免因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導致損失無法彌補的情形。
(二)創新成果的歸屬
一般情況下,技術出資後基於此出資技術的創新成果,會被認定為職務發明,公司為此創新技術的所有權人。如北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3)高民終字第61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技術出資入股後,對於後續改善成果,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應當屬於職務發明,歸屬於公司所有。
但對於創新成果的歸屬問題,亦有另一種觀點。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7)粵民終2403號民事判決書中指出,「後續升級成果」主要指的是利用公司物質技術條件,並在入股技術的基礎上研發出的新技術,不應擴大解釋為入股後研發出來的全部技術,以及入股前已經研發出來的技術。
在仔細研究相關案例後,我們發現,對於技術創新成果的歸屬,法院實際上依據以下兩點進行判斷:1.創新成果是否基於入股的技術而進行的研發;2.是否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及技術條件。對此,我們建議可在出資協議中明確創新技術成果的歸屬,例如只要是在技術入股後研發出來的創新技術,均歸屬公司所有。
(三)技術人員的綁定
技術成果除了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外,其研發人員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何讓現有研發團隊的技術人員與公司深度綁定也是公司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我們給出以下建議:
1.入職新公司
在出資協議中約定技術團隊集體入職新公司。技術出資人以技術入股公司後,公司通常基於技術的有效實施和產業化推廣的考量,會要求技術方在公司實際任職,負責組建研發團隊(或維持原有團隊)進行技術研發,並由公司發放薪水、繳納社保等。此時,技術出資人及其團隊與公司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具有「員工」身分。本公司可明確約定技術出資人及其團隊的具體工作範圍、職務、技術成果範圍及獎懲機制等。
同時,雙方應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確保各方利益。技術出資人及其團隊與公司深度綁定,其依據公司條件及公司所有的技術開發的新技術,應屬於職務發明。
2.股權激勵
各方股東可在最初的股權架構設計時,除確定技術入股的作價及所佔股權比例之外,亦可要求技術出資方承擔一定的現金出資義務(認繳及部分實繳)。畢竟在實際付出一定的現金後,技術出資人會對公司的營運、技術的創新等問題產生更強的責任感。
各方可以協商預留一部分股權作為選擇權,用於激勵研發人員。可以將公司業績、科學研究成果作為其獲得股權的附加條件。在出資協議中約定,技術出資方取得對應的股權比例的條件,例如:試驗通過、量產、獲利(可設定多個層級)、新技術研發成功等,依據不同階段完成的績效目標,給予技術出資人或技術團隊成員相應的選擇權以及行使條件。
綜上,技術入股能最大程度發揮各方優勢,實現技術與資金的全方位合作及整合,最大程度發揮業務協同效能,對企業的長期發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但不可否認技術的發展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技術所附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也可能發生爭議,因此一個最優的技術入股交易結構以及核心條款的設計可以提高各方的可預見性,也有利於消除因資訊差所帶來的部分顧慮,為交易順利高效地實施和未來持續合作打下夯實的基礎,減少目標公司的財務負擔和合規成本,並基於對交易雙方各方面優勢及核心訴求進行考量,實現最有效的合作。當然,由於各公司的股權架構以及營運模式的不同,具體的技術入股模式也應根據技術的特性來進行個人化的設計。本文僅針對技術入股基本流程與風險防範進行初步探討,有不盡之處,請指正。未來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與實踐的向前發展,我們期待與大家分享更多的相關內容並藉此進行深入交流。
變化三:對存量公司來說,可能引發減資、註銷和轉讓潮
若存量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將註冊資本實繳到位, 減資、股權轉讓和註銷就勢在必行。
變化四:虛假出資、墊資可能成為問題
由於5年出資期限的限制,許多公司可能到期依然無法實繳,可能會出現透過過橋資金實現資金到位的現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墊資、虛假出資。
變動五:企業外部融資量可能變大
註冊資金較少,會影響企業經營週轉,下一步企業向外部借款融資的情況將會越來越普遍。
變化六:新註冊企業數量會降低,空殼公司大幅減少
變動七:股東濫用出資期限規避出資責任情況發生機率將大幅降低。
公司減資要不要繳稅?
我們減資減的是註冊資本,如果沒有涉及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沒有涉及實實在在的錢,沒有轉回給股東錢的話,那就不涉及交稅的問題。
認繳的註冊資本申請減資,只要不從公司拿錢,那隻做公示和變更登記就可以。
如果公司註冊資本有實繳,減資減的是實繳的部分,也就是在減資過程中需要拿走當初實繳的錢,拿走的錢超過了當初實繳的錢,那這個部分是需要繳個稅的。
減資交稅有 兩個前提:
第一:公司註冊資本既有實繳,又有認繳,在減資的時候,實繳的部分減了,認繳的部分也減了,那就會存在實繳註冊資本減資。
第二個: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潤,實繳註冊資本減資的時候再分配了未分配利潤,那就有需要繳稅的可能。
減資、撤資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個人股東 減資撤資
撤資收回金額 >投資成本
需繳稅,依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注意:
1.股權收入為全口徑收入,既包括股權轉讓價款,也包括賠償金、違約金等價外收入。
2、對非法人企業投資份額轉讓,比照股權轉讓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
政策依據:
《國稅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撤資收回金額偏低 卻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局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 依據:
依照《國稅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稅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規定,個人股東撤資是有公司出資金的,屬於公司收回股權,也是股權轉讓行為,需依股權轉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撤資收回金額<投資成本, 但有正當理由
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人股東 減資撤資
案例 解析:
A公司和B公司分別出資40萬元、60萬元註冊成立了實收資本100萬元的C公司,由於各種原因,A公司從C公司依程序撤資,取得現金50萬元,撤資時C公司的未分配利潤8萬元、盈餘公積公積2萬元,資本公積15萬元,如何帳務處理? A公司撤資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1、帳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甲公司 40萬元
資本公積 1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萬元
2、企業 所得稅 問題:
A公司從C公司撤回的資產分為3部分:
(1)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40萬元,沒有企業所得稅;
(2)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盈餘及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10×40%=4萬,應確認為股利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3)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需繳交企業所得稅。 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50-40-4)×25%=1.5萬元。
哪些情形可以減資,公司減資的方式有哪些?
哪些情形 可以減資?
1.解決股東出資瑕疵問題
股東因資金困難等原因無法依期實繳公司註冊資本時,可透過減資的方式免除該股東的出資義務;
2、調整公司股權結構
公司的個別股東減資或股東不同比減資均可改變股東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3.股東股權變現
股東在無法進行股權轉讓的情形下,可透過減資將股權變現;
4.解決公司資本過剩問題
有些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餘資本,造成資本在公司中的閒置和浪費,可透過減資的方式以發揮資本效能;
5.公司虧損
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
6.剝離公司業務及資產
公司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或策略佈局的要求,將某些業務和資產剝離給股東。
減資 方式
1、等比減資和 不等比減資
等比減資指公司的全體股東以相同比例減少對公司的出資。這種減資相對簡單,各股東的出資比例不變,只是出資金額減少,且不會涉及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因此,可無須對公司進行估值,無須協商作價(由全體股東依持股比例向本公司取得財產),甚至無須簽訂減資協議;
不等比減資指僅部分股東減資,或各股東均減資但減資比例不盡相同。這種減資較為複雜,各股東之間存在利益衝突,需對公司進行估值(減資對價=公司估值×減資股東持股比例),由股東在評估的基礎上協商作價,並簽訂減資協議。
2、實質減資和 形式減資
依減資時公司淨資產是否減少(或是否向股東支付減資對價),分為實質減資和形式減資。
實質減資指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也需向股東支付減資對價,使得公司淨資產減少。如向股東剝離公司的業務和資產就屬於典型的實質減資。
形式減資指僅減少註冊資本金額,公司無須向股東支付減資對價,公司淨資產未減少。如對股東尚未出資的註冊資本進行減資就屬於典型的形式減資。
公司減資如何辦理?
一、做出股東會決議或決定 (需全體股東簽署,蓋公章)
1、有限責任公司決議內容:減少認繳註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就減少認繳註冊資本承擔的具體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①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②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2、股份有限公司決議內容:減少認繳註冊資本的數額,減少認繳註冊資本數額的具體方式,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二、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內容,修改公司章程。
主要涉及:減資後的金額、各股東最新的認繳資金金額、各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日期等。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 和財產清單
1、資產負債表分為:資產、負債。資產部分包括流動資產、長期資產等,負債部分包括流動負債及長期負債。
2.在對資產和負債編制時,把每個資產和負債明細列出來,註明每項資產和負債金額後,核算每項資產和負債金額正確性最後將整理出的資產負債表資料輸入電腦,即完成編制工作。
四、通知債權人 和對外公告。
公司應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省以上報紙上公告
五、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債權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獲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本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六、辦理理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工商變更登記。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涉及實收資本變更或變動的,也應同時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或申報變動情況。
具體減資的流程 並不複雜, 總共分為三步驟:
第一步 公告公示
申請減資第一步就是要通過工商系統,發布減資公告,進行公示,以下是具體操作步驟。
①登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點選【企業資訊填報】
如果已經註冊過工商聯絡員,則直接登入即可;沒有註冊過,需要先註冊工商聯絡員。
②登入以後, 選擇【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填報】
③依實際減資情況填寫資料, 【保存並公示】
④點選頁面左側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查看】, 可以查看/列印減資資訊。
以上減資公告就發布完成了,接下來需要等待45天的公示期。在這段期間,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4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
第二步 工商變更登記
工商變更登記的方式可以是線下也可以是線上。
線下辦理直接去註冊所屬工商局遞交資料即可。
減資工商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
減資備案表
股東會關於減資的決議(決定)
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第三步 領取新執照
提交資料,審核通過,完成減資工商變更後,需要由委託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攜帶公司舊營業執照交至政務服務大廳,並到自助終端機打印新的營業執照。
領取到新的營業執照後,減資流程正式完成,公司註冊資本等資訊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更新。
整個過程大概需要2個月左右。有減資需要的朋友要提前規劃,避免工商擁擠排隊,影響辦理進度。
關於股東的幾個問題
減資 撤資
1.撤資跟減資一樣嗎?
答:不一樣,二者雖然都是從被投資企業退回投資,但是撤資是一次性事項,撤資後不再保留股份,而減資只是減少股權份額,仍會保留部分股份。
2、撤資和股權轉讓一樣嗎?
答:不一樣,撤資是股東跟被投資企業的事情,股權轉讓是股東之間的事。
3.從公司法層面上, 撤資減資要注意什麼?
答:在《公司法》上, 減資需滿足兩點:
一是需通過股東會決議;
二是依規定通知及公告債權人,否則退股股東有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程序相對複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按照規定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和提供擔保等花費時間較長,因此適合股東配合且沒有債務或債務很少的公司。
股東 分紅
問題一
年終了股東要分紅,分紅比例必須依照出資比例嗎?
答:不一定,全體股東簽訂《股東協議》可以約定不依出資比例分紅
問題二
甲公司的股東不是自然人個人,而是直接投資的法人股東,年終取得分紅200萬,需要繳多少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0萬元
問題三
公司有獲利,不分紅股東可以嗎?因為分紅就有20%個稅
答:沒有規定必須分紅,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屬於董事會、股東會決策範疇,股東不能以公司巨額利潤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損害股東利益為由向法院請求分配利潤,其不符合法律規定
問題四
企業忘記代扣股東分紅的個稅,有何稅務風險?
答:有稅務風險,公司雖然不是分紅個稅的納稅人,但是作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按規定,處以50%-3倍罰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問題五
公司取得不以股權出資比例分紅的投資收益,可以享有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
答:1、可以不依出資比例分區紅利,需全體股東約定 2.公司取得不以股權出資比例分紅的投資收益,可以享有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問題六
企業帳面上的未分配利潤能否轉增自然人股東的實收資本?有個稅嗎?
答:可以。依照「利息、股利、紅利所得」項目,計算20%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七
自然人合夥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分紅,個稅在哪裡繳?
答:在合夥企業所在地繳納
問題八
個人獨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紅利所得,以「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
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人資格
出資人員
一個自然人
責任範圍
承擔無限責任
稅務管理
個稅
加值稅
一圖了解新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