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以總則為綱,規範招標流程(如公開招標、資格審查)、履約管理(合同履行監督)、驗收標準(品質檢驗)及爭議處理(申訴、仲裁)。 心智圖需突出法律程式的嚴密性:從採購計畫啟動到爭議解决,各環節強調透明、公平與責任追溯,確保公共資金合規使用。
編輯於2024-07-23 11:45:25政府採購法以總則為綱,規範招標流程(如公開招標、資格審查)、履約管理(合同履行監督)、驗收標準(品質檢驗)及爭議處理(申訴、仲裁)。 心智圖需突出法律程式的嚴密性:從採購計畫啟動到爭議解决,各環節強調透明、公平與責任追溯,確保公共資金合規使用。
这是一幅使用EdrawMind绘制的关于“提问策略教学”的思维导图,整体布局以中心主题向外辐射多个分支,采用绿色和黑色为主色调。 中心主题为“提问策略教学”,从这里分出“閱讀理解”“文獻”“好處”“提問可以依問題層次和類型做分類”等主要分支。“閱讀理解”下细分“文献”和“教学”,文献部分列举了教育部2015相关手册等内容,教学部分提及Hansen & Pearson(1983)的研究等。“文獻”分支详细列举了Dillon(1988)、Palincsar(1984)等多位学者的研究观点。“好處”分支阐述了提问策略教学对学生和教师的益处。“提問可以依問題層次和類型做分類”进一步分为问题层次(如字面层次、推理层次等)和问题类型(如事实性问题、推理性问题等),还涉及教师在不同层次和类型问题上的教学策略。此外,还有关于教师面对策略为何的分析,涵盖学生、教师自身、课程活动等因素。
这是一张以“员工防灾教育”为中心主题的思维导图,采用绿色为主色调,使用专业绘图工具制作。图中从中心向外延伸出When、What、How、Why、Who、Where六个分支。分别阐述了防灾教育的时间安排、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目的、教育对象以及教育场所。结构清晰,内容全面,系统地呈现了员工防灾教育的各个关键要素,有助于企业或组织更好地规划和实施防灾教育工作。
政府採購法以總則為綱,規範招標流程(如公開招標、資格審查)、履約管理(合同履行監督)、驗收標準(品質檢驗)及爭議處理(申訴、仲裁)。 心智圖需突出法律程式的嚴密性:從採購計畫啟動到爭議解决,各環節強調透明、公平與責任追溯,確保公共資金合規使用。
这是一幅使用EdrawMind绘制的关于“提问策略教学”的思维导图,整体布局以中心主题向外辐射多个分支,采用绿色和黑色为主色调。 中心主题为“提问策略教学”,从这里分出“閱讀理解”“文獻”“好處”“提問可以依問題層次和類型做分類”等主要分支。“閱讀理解”下细分“文献”和“教学”,文献部分列举了教育部2015相关手册等内容,教学部分提及Hansen & Pearson(1983)的研究等。“文獻”分支详细列举了Dillon(1988)、Palincsar(1984)等多位学者的研究观点。“好處”分支阐述了提问策略教学对学生和教师的益处。“提問可以依問題層次和類型做分類”进一步分为问题层次(如字面层次、推理层次等)和问题类型(如事实性问题、推理性问题等),还涉及教师在不同层次和类型问题上的教学策略。此外,还有关于教师面对策略为何的分析,涵盖学生、教师自身、课程活动等因素。
这是一张以“员工防灾教育”为中心主题的思维导图,采用绿色为主色调,使用专业绘图工具制作。图中从中心向外延伸出When、What、How、Why、Who、Where六个分支。分别阐述了防灾教育的时间安排、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目的、教育对象以及教育场所。结构清晰,内容全面,系统地呈现了员工防灾教育的各个关键要素,有助于企业或组织更好地规划和实施防灾教育工作。
政府採購法
ch1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採購之定義 第三條 採購主體 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適用 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第六條 公平合理原則 第七條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 第八條 廠商之定義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 第十條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第十一條 採購資訊之蒐集及採購人員之培訓 第十一條之一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之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第十三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第十四條 分批辦理採購 第十五條 利益衝突迴避 第十六條 請託、關說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適用原則
ch2招標
第十八條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原則 第二十條 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 第二十一條 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 第二十二條 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 第二十四條 統 包 第二十五條 共同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格之訂定 第二十六條之一 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 第二十七條 採購資訊之公告 第二十八條 等標期 第二十九條 資格審查文件之發給 第三十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 第三十一條 押標金之發還 第三十二條 擔保責任之記載 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 第三十四條 機關之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替代方案之提出 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 第三十七條 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 第三十八條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 第三十九條 委託專案管理 第四十條 委託機關代辦採購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之釋疑 第四十二條 分段開標 第四十三條 內國優先措施之採用 第四十四條 國內廠商優先決標
ch3決標
第四十五條 開 標 第四十六條 底 價 第四十七條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 第四十八條 決 標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報價 第五十條 個別廠商投標不予接受之情形及處理 第五十一條 投標文件之審查 第五十二條 決標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 第五十五條 協商措施之採行 第五十六條 最有利標 第五十七條 協商原則 第五十八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 第五十九條 以不正利益促成採購之禁止 第六十條 未依通知辦理之效果 第六十一條 決標結果之公開 第六十二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
ch8附則
第九十三條 共同供應契約 第九十三條之一 電子化採購 第九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 第九十五條 專業採購人員 第九十六條 環保產品優先採購 第九十七條 扶助中小企業 第九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 第九十九條 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之適用 第一百條 採購之查核與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 第一百零一條 不良廠商 第一百零二條 不良廠商通知之異議 第一百零三條 不良廠商投標之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 第一百零五條 緊急採購及其他特別採購 第一百零六條 國外採購 第一百零七條 文件之保存 第一百零八條 採購稽核小組 第一百零九條 審計機關之稽察 第一百十條 機關訴訟 第一百十一條 巨額或重大採購之效益評估 第一百十二條 採購倫理準則之制定 第一百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制定 第一百十四條 施行日
ch7罰則
第八十七條 圍標之處罰 第八十八條 綁標之處罰 第八十九條 洩漏採購秘密之處罰 第九十條 妨害採購之處罰 第九十一條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第九十二條 法人之處罰
ch6爭議處理
第七十四條 申 訴 第七十五條 異 議 第七十六條 不服異議結果之申訴 第七十七條 申訴書應記載事項 第七十八條 申訴程序 第七十九條 申訴不合法 第八十條 申訴之審議暨費用之收取 第八十一條 申訴之撤回 第八十二條 審議判斷之作成 第八十三條 審議判斷之效力 第八十四條 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 第八十五條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第八十五條之一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 第八十五條之二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 第八十五條之三 書面調解建議 第八十五條之四 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 第八十六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ch5驗收
第七十一條 驗收之辦理 第七十二條 驗收原則 第七十三條 驗收證明 第七十三條之一 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
ch4履約管理
第六十三條 採購契約要項 第六十四條 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六十五條 轉包之禁止 第六十六條 違法轉包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分 包 第六十八條 權利質權之標的 第六十九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刪除) 第七十條 履約過程中之查驗 第七十條之一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