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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於2024-01-18 00:10:39Microbiologia medica, Infezioni batteriche e immunità riassume e organizza i punti di conoscenza per aiutare gli studenti a comprendere e ricordare. Studia in modo più efficiente!
La teoria cinetica dei gas rivela la natura microscopica dei fenomeni termici macroscopici e le leggi dei gas trovando la relazione tra quantità macroscopiche e quantità microscopiche. Dal punto di vista del movimento molecolare, vengono utilizzati metodi statistici per studiare le proprietà macroscopiche e modificare i modelli di movimento termico delle molecole di gas.
Este é um mapa mental sobre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é um trabalho científico popular com influência de longo alcance. Ele não apenas introduz os conceitos básicos da cosmologia e da relatividade, mas também discute os buracos negros e a expansão. Do universo. questões científicas de ponta, como inflação e teoria das cordas.
Microbiologia medica, Infezioni batteriche e immunità riassume e organizza i punti di conoscenza per aiutare gli studenti a comprendere e ricordare. Studia in modo più efficiente!
La teoria cinetica dei gas rivela la natura microscopica dei fenomeni termici macroscopici e le leggi dei gas trovando la relazione tra quantità macroscopiche e quantità microscopiche. Dal punto di vista del movimento molecolare, vengono utilizzati metodi statistici per studiare le proprietà macroscopiche e modificare i modelli di movimento termico delle molecole di gas.
Este é um mapa mental sobre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Uma Breve História do Tempo" é um trabalho científico popular com influência de longo alcance. Ele não apenas introduz os conceitos básicos da cosmologia e da relatividade, mas também discute os buracos negros e a expansão. Do universo. questões científicas de ponta, como inflação e teoria das cordas.
國際法 條約法
概述
條約概念: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締結,受國際法支配,書面協議(口頭協議也有效)
名稱
核心:是否明確具體權利義務,具約束力
條約、公約、憲章、規約、盟約、組織法、協定、議定書、換文、諒解備忘錄、宣言、聲明、公報
種類
按法律性質分
造法性條約:締約國之間一般性權利義務,無期限
契約性條約:締約國之間具體事務性權利義務關係,有期限
按締約方數目
雙邊:不等於兩個國家,指的是兩方隊
多邊
按條約內容
編纂(兩公約)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1986年《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未生效)
條約的締結
締約實體:締約的成立生效要件
締約主體具有締約能力和締約權
締約權能
締約能力:依國際法所享有的締結條約的權利能力或法律資格
國家的締約能力:每個國家都有,固有的
國際組織的締約能力
非自身固有:組織章程規則的明示或暗示授權
有限的:不得超出組織規則授權,和必要性規則(執行其職務實現宗旨所必須)
締約權:由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的內部法法定
國家
中央政府統一行使,地方政府經特別授權才能行使
形式上:全權證書
一般:國家或國際組織的締約代表通常需透過持有和出示「全權證書」來表明其締約權限
例外:慣例或其他情況(各方同意約定)
擔任國家特定職務的人(正職)無須出示全權證書
無限制:國家元首、政府首長、外交部長
職務權限範圍內
國家任命或出席國際組織或會議的代表
國際任命派往國際組織或某一機關的代表
使館館長
常駐國際組織代表團團長
國際組織:組織規則決定
聯繫:締約能力是締約權的前提,締約權是實現締約能力的條件
自由同意締約
符合國際強制法規則(註:書面締約並非必要要件)
締約程式
締結新條約
議定約文:談判起草形式與內容
認證約文
定義:談判各方確認所擬約文時正確的、作準的
方式
簽署
待核准簽署(暫簽)、草簽(不具正式簽署的效力)
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看條約規定,無規定看國內法規定)
1、依條約規定
簽署(並非所有簽署都標識同意受條約拘束)、交換文書(條約明確規定:條約自簽署時生效)
批准、接受、核准、加入(國家對於已簽署的條約無批准義務,即無約束力)
重要條約
批准或正式確認:人常定(權利機關),主席簽
核准、接受或同意:國務院定,總理或外交部長簽
新國家繼承
2、依國內法規定
條約與重要協定:友好和平、領土和邊境、各方議定需批准、司法協助引渡、與中國規定不一致(和好領界要批准,引渡協助法不同)
需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政治性條約
領土與劃定邊界
與國內法規定不同,或需重新制法
影響中央預算調整
對外交經濟安全等領域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
司法合作
有關參加政治經濟安全等領域重要國際組織
其他協定和條約性質的文件:除批准程序以外的其他事務
需報國務院核准(核准、加入、接受)
國內性質
管制物資貿易、技術合作
軍工貿易
邊界管理和邊境事務(國內事務)
與行政法規不同,或需要重新制法
影響中央預算執行
涉及法規規定的稅制
對外交經濟安全等國家利益由較大影響
通知批准、交換或交存批准書
加入已經締結的條約
對象:已生效或已簽署但未生效,開放性性條約(加入or接受程序,前提條件)
內容:於原始締約方同樣權利與義務(可另外規定)
程式
1、條約規定
2、國內法規定
加入
條約與重要協定(批准程序):人常定,外長簽
其他協定及條約性質文件(核准程序):國務院定,外交部長簽
接受:國務院定,外交部長簽
條約的保管、登記與公佈
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登記不是條約生效的必備條件,不影響法律效力,不能在聯合國機構中援引
條約的保留
定義:單方聲明,藉此排除或更改條約中某些規定對該國或該組織適用時的法律效果
書面形式
範圍:只能在條約尚未對本國發生效力時作出(條約本身可以是已生效的條約)
不得保留的情況:條約中禁止,條約僅允許特定保留,該項保留不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
中國的保留實踐
爭端解決方式條款
與中國政治制度、外交政策不符
與國內法抵觸
履約暫時有技術性困難
條約保留的接受與反對及其法律效果
主體
保留者與接受保留者-保留有效
保留者與反對保留者(條約所涉規定視為不存在)
未提出保留的國家之間:適用原來的規定
至少有一個締約方接受保留,則保留生效
條件
明文許可
無需事後接受,自然生效(例外:違反目的和宗旨)
締約國數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條約宗旨
需全體當事人同意
條約為國際組織約章
由組織主管機關接受
默示接受
12個月/表示同意承受條約約束之日為止,對保留無反對意見
法律效果:針對保留的個別條款,而不是整份條約
保留者—接受者:適用依照保留的範圍修改過的條約
保留者—反對者:不適用保留所涉及的條約的規定(在兩國之間視為不存在)
撤回保留和撤回保留的反對:可隨時撤回,以書面提出
程序:保留經批准、接受或同意—正式確認-提出反對或接受保留的書面形式(正式確定之日)
條約的生效
定義:條約本身的生效(而非對某一國家的生效)
暫時適用
定義:條約生效前部分暫時對談判者適用
情形:條約本身有這樣的規定;談判者之間進行約定
有效期限
無期限:造法性的國際公約、邊界條約、建立外交領事關係
有期限:條約裡明文規定
情形
雙邊:簽署,批准,交換批准書,特定日期
多邊:全體批准或接受,一定數量,特定國際主體為必備要件
條約的適用
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不是絕對的,不平等條約、危害國家安全的條約可以不遵守)
必須遵守,對其有效的條約,善意履行
例外:條約無效,重大情形變更,國家自保權行使,一方重大違約
條約的適用
時間範圍:不溯及過往(另有約定除外)
空間範圍:當事人全部領土或管轄範圍(另有約定除外)
衝突時的適用
定義:先後條約規定不一致 達到無法同時執行的效果
適用規則
聯合國憲章優先
按條約有效規定
條約無規定時:
均為前後兩條約的當事方:後訂優於先訂
僅一方為前後兩條約締約國:適用雙方均為當事人的條約
條約的相對效力原則
定義:條約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對第三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要求:約定對第三方無損無益
例外:已成為議案國際法或國際習慣規則
條約為第三方創設權利(取消需第三國同意)
條約當事人有創設權的意圖
第三方對此表示同意(無反對即可默示同意)
條約為第三人創設義務(取消需第三國同意)
條約當事人有給第三人義務的意圖
第三方以書面、明示接受
條約解釋
定義:對有分歧的條約條款進行說明
主體:條約當事國、經授權的國際組織機關、有管轄權的國際仲裁和司法機構(僅對提交爭端的當事方、訴訟參與方有效,無普遍效力)
原則與基本方法
兩種以上文字文本:依作準文本(條約有規定)
解釋規則:上下文和通常意義、參照目的及宗旨、善意解釋
善意解釋:有效原則(與其無效,不如使之有效);補充原則(談判記錄、條約草案、會議記錄等);中立原則(第三方解釋保持中立);利他原則(締約方應作有利於對方不利於己方的解釋)
條約的修訂、終止與無效
修訂
定義
修正:條約全體當事方對條約的修訂
規則
主體
接受修正後的條約當事人:修正後條約的當事人
不接受修正後的條約當事人:未修正條約的當事人
通知:全體締約方
修改:條約部分當事方對條約的修訂
規則
程序性限制:需要通知
實體限制:有修改可能性,不被限制
終止與暫停實施
終止的一般情況
條約因重大違約而終止
情況的基本改變
情況基本改變 非當事方所料定 構成條約履行必要根據 根本變動條約義務範圍
排除:邊界條約、因當事人自己違反條約義務而引起
效力:與其衝突的現行條約終止(而非自始無效)
一致同意終止
斷絕外交關係或發生戰亂
新條約簽訂或性強制規範產生
暫停施行
多變條約僅經部分當事國協議而暫停
條約規定或條約未禁止
不影響其他當事人條約上的權利和義務
與條約之目的和宗旨不衝突
應通知其他當事人
無效
定義:不符合國際法規定的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而自始或自撤銷同意時無法律效力(實質要件: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一般國際法強制規範)
具體內容
自始無效
強迫
以武力威脅
以一般國際強制規範相抵觸(強行法)
自撤銷同意時無效
不得以違反一國國內法或一國際組織的規則關於締約權限的規定為理由撤銷同意(違反情勢明顯且涉及根本重要性規則時除外)
不得以違反關於表示一國或一國際組織同意的權力的特定限制為理由撤銷同意表示(除外情況:同意前將此項限制通知各談判國和談判組織)
錯誤
情形:締約時假定存在 構成其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
除外情況:自身行為所致,知悉,約文措詞錯誤(可更正)
詐欺
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