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婚姻資產保全
當下常見八大婚姻財富保護案例分享,結合法條和原則講解如何透過不同工具進行資產保全,尤其透過大額保單,實現財富保護目的。
編輯於2023-04-28 16:49:05婚姻財富保護
婚前財產保護與保險工具
要做好婚前財產的保護,首先要弄清楚:哪些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又有哪些個人財產結婚後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對此,《民法典》有明確規定,接下來我們來看看相關法條:
第一千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另外,《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及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項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透過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總結出,夫妻個人財產包括:(1)婚前財產;(2)醫療費用;(3)殘疾人生活補助費;(4)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5)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孳息;(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7)指定贈與的財產;(8)指定繼承的財產。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什麼是孳息。孳息是指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雞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樹長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係,物主因出讓所屬物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所得到的租金等。孳息和增值、投資收益有所不同透過圖1-1,我們能更清楚地理解這幾個概念:
1.婚前財產約定:股權考慮股東權益,為個人財產。身為公司的董事長,持有公司大量的股份,在他結婚後,公司產生的股東分紅、因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帶來的股權增值是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這部分財產,王老闆在婚前沒有合理規劃,所以一旦發生婚變,這部分財產將會被分割。這不僅會讓他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也有可能影響整個公司的發展。
2.婚前購買了大量股票,這些股票在婚後如有增值,增值部分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會在離婚時被分割;若股票股價下跌,損失則由王老闆獨自承擔。
1.為避免股東分紅和股權增值在離婚時被分割,王老闆可以在婚前與林小姐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約定股東分紅和股權增值屬於王老闆個人財產。
3.王老闆婚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多套房產,並支付了首付款,這個做法也存在風險。 其一,雖然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婚前貸款購置的房產在分割時分給王老闆的可能性大,但如果離婚時妻子名下沒有房產,也有可能分割給妻子。 其二,王老闆是在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如果他不能證明自己完全是用婚前個人財產償還的貸款,則婚後償還的貸款很可能被認定為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該部分財產及對應的增值也需要分割。
1.婚前有大量現金,這部分財產容易和婚後的現金發生混在一起。所以,對於婚前的現金財產,他需要特別規劃。為此,王老闆可以在婚前為自己配置終身年金保險。其中,投保人為王老闆,被保險人為王老闆,身故受益人為王老闆的父母。 2.可以在婚前單獨辦一張新的銀行卡,並在卡內存足用於交納保費的資金,婚後不再向此卡中存入現金,這樣既能實現婚後分期交納保費,也能證明保費都來自婚前個人存款。
如果王老闆領取的生存年金超過了繳交的總保費,那麼,超出的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有一種觀點認為,該部分會被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實務上,超出保費的部分一般不會被進行離婚分割。就算真的需要分割,王老闆的婚前財產還是得到了最大的保護。
全職太太婚內財產保護
全職太太大多有以下特質:自身缺乏創造收入的能力,家庭財產掌控在丈夫手中,不了解家庭財產的基本狀況。正因如此,她們通常面臨兩種風險: 一是負責創造財富的丈夫突然過世或公司破產,導致家人的生活失去保障; 二是夫妻離婚,導致財產受損,甚至失去經濟來源
首先我們來看看,關於離婚時的夫妻財產處理,法律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民法》 1.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第一千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第一千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辦法 1.全職太太可以簽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或是婚內儘早為自己配置一份大額保單; 2.盡量了解家庭財產狀況,並儘可能將部分財產掌握在自己手中; 3.如果房產在丈夫一人名下,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丈夫協商,把自己的名字也加在房產證上,或將房產提前過戶給子女; 4.如果丈夫有公司,自己爭取成為公司的小股東,對公司的營運狀況等有基本的了解。
保單架構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趙女士可以用自己累積的資金,或者說服丈夫給自己配置年金型人壽保險,並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子女為身故受益人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趙女士還可以配置另外一種年金保險方案,即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子女為被保險人。
離婚冷靜期的影響
《民法》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具體規定。 第一千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申請協議離婚30天內,如果財產成長,可能多分配更多錢給對方,如何處理?
大額低現價保單,如增額終身壽、養老年金等 投保人離婚時,要分割的共同財產是保單現金價值而不是保費
離婚時的過錯責任的影響
《民法典》中有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明確了婚內過錯方懲罰原則。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失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失。
發現丈夫有出軌的跡象時,可以提前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錢購買一份大額壽險。劉女士自己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女兒作為身故受益人 第一,保單是投保人的資產,所以保單的控制權在劉女士手裡,這樣可以防止丈夫轉移這部分財產,或將其贈與情人。而劉女士此時購買人壽保險,不算轉移或揮霍財產。 第二,就算離婚時這份保單需要分割,分割的也只是保單的現金價值,而不是保費。保單的現金價值在前幾年是很低的。例如劉女士拿1000萬元購買保單,離婚時保單的現金價值可能只有100萬元,而且劉女士是無過失方,按照《民法典》最新規定的照顧無過失方權益的原則,保單現金價值的大部分很可能會被判給劉女士,那麼身為過失方的丈夫最終可能只能分到20萬元。這樣,劉女士便極大程度地保障了自身的權益。 第三,人壽保險具有槓桿功能,能夠實現保值增值。此外,劉女士急需用錢時,可透過保單貸款應急。
一人養家的風險與保險工具
「一人出事,全家受累」的情況,可謂屢見不鮮。這類家庭普遍存在這樣的特徵:家裡的一個人(通常是丈夫)是整個家庭主要甚至唯一的經濟來源,承擔著家庭所有高消費的支出。在極端情況下,家裡所有的財富,包括企業財產債務,都掌控在一個人手中,其他家庭成員知之甚少。如果不事先進行財富規劃,這類家庭會存在巨大的風險。例如,「頂樑柱」發生意外事故,或失業,或公司破產,整個家庭就會受到極大影響,甚至陷入經濟危機。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命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方案一:如果李總的父親還符合投保條件,可以由李總出錢為其購買一份年金保險。其中,李總的父親為投保人,李總為被保險人,李總的兒子為身故受益人。 第一,因為投保人是李總的父親,而保單的現金價值歸投保人所有,所以即使李總被起訴,該保單的現金價值也不會被凍結,能夠實現家業與企業的資產隔離。 第二,李總作為被保險人及年金受益人,可以選擇是否領取生存年金。如果李總近幾年不需要資金,可以選擇不領取生存年金,使其在相應帳戶上複利增值;如果他需要資金,則可以隨時提取,以滿足自己的資金需求。 第三,李總的兒子為身故受益人,假如李總因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會將一筆身故保險金支付給李總的兒子。這筆身故保險金不屬於李總的遺產,而是他兒子的個人財產。這筆資金可以很好地保障其家人的生活和子女教育。 也可購買終壽,現價保單貸款
父母對子女的財富支持
那麼,為什麼受贈和繼承的財產會在離婚時被分割呢? 根據第一千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否則「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2.《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二部分「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理」的第5條規定如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所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契約所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約所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在給予女兒婚姻財富支持時,要與她簽訂贈與合同,並在合同中聲明這筆錢只贈與女兒一人,與其配偶無關。之後,請女兒拿這筆錢投保一份年金保險,並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女兒已生育第三代,可以指定第三代為身故受益人;如果沒有子女,可以以父母即何總夫婦為身故受益人。
黃昏戀情的風險與保險工具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得以以書面或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約或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陳老先生的這段黃昏戀情有哪些風險呢? 1.身體還健康的時候沒有事先進行傳承規劃,有「立遺囑或買保險不吉利」這樣的錯誤觀念, 2.因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兩個以上的有效見證人,口頭遺囑才會生效,而陳老先生的兒子作為繼承人,是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其遺產需要被法定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婚妻子和前婚兒子將共同繼承遺產。 3.大部分的贈與財產無法收回。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除了經過公證或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在其他情況下,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就陳老先生而言,他送給妻子弟弟的豪車和股票,在贈與時已經完成了財產權利轉移,是無法撤銷的。他送給妻子的兩間房子,未辦理過戶手續的那間房子可以撤銷,辦理了過戶手續的那套房子不能撤銷。因為房屋贈與合約是實踐合同,房屋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辦理過戶手續,或受贈人根據贈與合約取得產權證書並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為有效條件。
1.要避免遺產繼承糾紛,實現財富定向傳承,陳老先生可以為自己配置高現金價值的終身年金保險。其中,投保人為陳老先生,被保險人為陳老先生,身故受益人為前婚兒子。 ——避免遺產糾紛、實現定向傳承;有效控制保單、財富實現增值;保單貸款解決流動性危機;領取年金、養老無憂。 2.要給再婚妻子一定的物質保障,又想保留一定的控制權,陳老先生可以給自己配置保險金信託。其中,陳老先生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購買終身壽險後,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協議,將身故受益人改為信託公司,並以再婚妻子和前婚兒子為信託受益人
非婚生子女爭奪遺產風險與保險工具
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合法的繼承權。 《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姊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養兄弟姊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姊妹。在上述的案例中,因為吳先生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所以在他去世後,其遺產要按照法定順序被繼承。如果馮先生能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與吳先生的父子關係,他就有權利繼承吳先生的遺產。
1.如果婚生兒子已經成年,妻子可以拿一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兒子,讓他購買一份年金保險。其中,兒子當投保人,妻子當被保險人,兒子做身故受益人──這張保單屬於兒子的個人資產,這張保單也不會作為其遺產被繼承分割 2.妻子當投保人,丈夫當被保險人,妻子做身故受益人,購買一份大額壽險-保險金給妻子,這部分財產不屬於丈夫的遺產,與非婚生子女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