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预立医疗决定书AD心智图
預立醫療決定書(AD)的實體要件包括必要內容,這些內容涵蓋在五款臨床條件中,如LST和ANH選擇。 格式依據8-3規定,是固定的,這與安寧治療各家自行製定的形式不同。 簽署資格的法源依據包括8-1、9-3和ACP機构管理辦法6-3。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患者無意思能力,則無法在AD上核章。 這些要素共同構成了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基本框架,確保其在法律和實際操作中的有效性。
腎臟疾病
醫療領域資通系統資安防護基準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OPD
產前產後解尿困難之差異
眼疾病學
第十五章 移植
黄疸
早产儿
脑垂体(内分泌指挥中心)
注意力不足过动症
AD
實體要件
實體要件:必要內容
包含在五款臨床條件中LST、ANH選擇
附件1:HCA委任書(是附件,不是必備文件,但簽署時有指定,就要夾帶)
附件2:善終選項
格式
法源依據§8-3
依據8-3,格式是固定的(相較安寧是各家自己訂的)
格式請參考衛福部公訂AD格式
簽署資格
法源依據8-1、9-3與ACP機構管理辦法6-3
積極資格:要有行為能力
Sub Topic
消極資格:無意思能力則無法在AD核章
簽署方式
法源依據9-1、12-2、12-1
流程1:參與ACP,達成共識與決策
(ACP規範較為複雜,此處省略)
流程2:填寫AD,亦可指定HCA(視選項)、善終照護表
流程3:見證或公證
流程4:掃描AD,註記在衛福部AD資訊系統
備註:以上程序不一定要同時完成,可以分開時段處理。
AD變更與撤除
法源依據12-3、12-4、13-1與施行細則8(最主要)
變更情形1:AD寫「要治療」、臨床治療當下「不要治療」
→走變更AD程序
變更情形2:AD寫「不要治療」、臨床治療當下「要治療」
→書面表示,回歸常規治療
變更AD程序:法規無詳細規範(如AD是否要重簽?),請參考各院AD變更流程
撤除:13-1規定撤除AD要更新註記
AD啟動
法源依據:14-1、14-2、14-3、14-4、15、16、17
1.臨床條件:末期、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症、政府公告(詳見第二天課程)
2.確診:兩位專科醫師、兩次緩和團隊照會(照會次數無間隔規定、團隊資格不限)
3.執行:執行前應向有意思能力的病人告知(末期)或政府公告,實務上也會通知家屬。
4.提供緩和醫療:執行前後提供緩和醫療措施,降低撤除或不施予的不適感。
5.AD啟動在法律上免責
良心抗辯權:依專業或意見,醫師得不強制醫師執行AD,醫師有良心抗辯權(§14-3)
不執行AD:醫師不願執行AD時,醫師有轉診義務(細則§16)
其他補充
AD的自主性:AD的內容無法被關係人妨礙(病主法§4-2、細則§3)
AD掃描檔效力:衛福部AD系統的電子檔,其法律效力等同紙本正本。(細則§9)
AD沒有同意書:親友無法向安寧意願書可以代為簽署AD
製圖:黃少甫
民法
引用民法的行為能力規定,來做為意願人簽署資格。
依據年齡區分(民法12、13)
7歲以下:無行為能力
7-18歲:限制行為能力
18歲以上:具行為能力
依據監護/輔助宣告區分(成年後)
輔助宣告:推定有行為能力,但重要財產行為要輔助人同意(民法15-2)
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民法15)
意思能力評估(單元8)
意思能力評估是提供有爭議的人做處理,例如失智症(第二天課程)
判定方式:由於法律無規定,可自由發展判定準則
推薦採用英國心智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MCA)的方式
心智能力評估:理解、記憶、衡量、溝通
建議ACP前,另外約時間或提早判定,如果OK再做ACP
實務上:失智症(CDR0.5~1分有機會)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病主法核心講師課程-AD心智圖
AD啟動實務
(此部分法律無規定,純粹少甫在實務經驗做碎碎念補充喔)
1.制度面:建立啟動程序等配套措施(如下)
2.系統與文件:系統上是否有註明該病人簽過AD? AD確診的紀錄文件(如POLST文件)
3.團隊共識:緩和團隊間是否有共識要做啟動? 跨院內團隊間的橫向整合?
4.病人與家屬共識:有意識的病人想起動AD,但家屬準備好了嗎? 無意識的病人符合了,家屬不想啟動該怎麼辦?
5.三方共識:三方間也要確認共識與流程
地點:執行AD的地點與照護地點
緩和醫療處置:該如何處置緩和醫療?藥物取得(管制藥)?劑量?舒適護理協助?心理與靈性服務?
臨終規劃:安排死診開立、保險給付、殯葬服務
刑法免責機制(單元5)
依據刑法論罪三階段、刑法15、21、22
作為與不作為概念:通常「作為」是刑法量刑的依據,但「不作為」在一些情況也視為一種犯罪行為(例如救生員不救溺水的人)。
保證人地位:負擔保護義務的人,例如救生員、父母、醫師。
論罪三階段
1.構成要件階段(白話:案件情況是否構成犯罪的情況)
2.違法性階段(案件是否有「阻卻違法」的情況);白話:當事人的行為有正當理由
3.罪責階段(案件行為人的年齡與心智狀況為何?如何量刑)
AD執行時如何不受罰?
撤除LST、ANH(較常見):簡單說這個「撤除行為」雖然觸犯殺人罪,但因為依據病主法規定與AD(合法程序)來做,所以阻卻違法
不施予LST、ANH:簡單說這個「不施予行為」,「不作為(不給予治療)」能當成一種行為。但是AD已經解除醫療團隊保證人義務,沒有義務要提供治療,故犯罪情況不成立(構成要件不該當)
AD見證人
法源依據9-1-2、9-4
積極資格:行為能力之人,要兩位
消極資格: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第十條第二項各款之人,以上這些不能當見證人。
見證人義務:見證意願人是自願簽署AD,不是「參加ACP」、「連帶保證人」
疑義1:實務上常把見證與二親等資格搞混,這兩個不一樣
疑義2:見證人在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參加ACP,但實務上常常請見證人來聽ACP(因為通常是二親等家屬,且有來就可以當下簽署完AD)
五款條件施行細則
細則§10-末期病人:沿用安寧緩和條例規範
細則§11-不可逆轉昏迷:外傷6個月、非外傷3個月與影像學證據
細則§12-永久植物人:外傷6個月、非外傷3個月
細則§13-極重度失智症:CDR3分以上、或FAST量表7分以上
細則§14-其他政府公告需經招開委員會審查
HCA
法源依據:§10、§11
積極資格: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
消極資格: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任務:一、聽取病主法§5之告知。二、簽具病主法§6之同意書。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HCA可隨時解除,或特殊情況自動解除(疾病或意外、心智受損、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AD簽署注意事項:如果AD選項選擇「嘗試一段時間」、「由我醫療委任代理人決定」,則簽署AD時或之前就要指定好HCA。(因AD系統有要求要指定)
是否能同時當見證人與HCA?
判斷方式:看兩個角色的擔任資格,再看時間序。
情形1:如果在AD簽署時做見證,而在AD生效後,只要符合HCA(病主法§10-1、10-2)的資格,則可以擔任HCA
情形2:如果在「ACP前至AD簽署當下」,已經被指定為HCA,則在AD簽署當下無法成為見證人。
建議畫個線性圖比較好理解(此處礙於篇幅無法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