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檢疫站設置與辦理事項】
(1).人員健康監視 (2).運輸工具檢疫 (3).港區及運輸工具病媒監測 (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15【航空器檢疫】
(1).進入國際港阜之航空器,飛航途中發現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負責人應向檢疫單位通報
①航空器名稱
②最後啟航地點、日期、時間及預定抵達日期、時間
③工作人員及乘客人數
④傳染病病人或死亡個案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
⑤不明原因死亡動物之種類、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
§16【登機檢疫配合】
(1).依檢疫單位要求,進港前對所載人員及物品進行衛生措施
(2).檢疫單位指定地點、時間及方式接受登機檢疫
(3).實施登機檢疫時,指派人員陪同
(4).據實答覆有關檢疫問題
§17(1)【據傳染病之虞運輸工具處理事項】
①至指定地或後續適當處理之港阜接受檢疫
②進行必要之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措施
§18【隔離措施】
(1).運輸工具有傳染病之虞,檢疫單位得對運輸工具及載運之人員、物品進行隔離
(2).運輸工具未經檢疫單位許可、人員、物品應留置,不得接觸其他人員及物品,遷移至陸地隔離場所亦同
§24【運輸工具負責人配合事項】
1.負責人應督促相關人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①保持運輸工具無感染源(無病媒疾病及病源窩藪)
②執行各級主管機關所訂之檢疫事項
③發放檢疫相關資料
④衛生教育宣導
⑤配合疫情調查防治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⑥疑似傳染病就醫通報,於就醫後將醫院診斷書送至檢疫單位
⑦其他檢疫、防疫相關措施
2.發現有人員死亡或傳染病人、負責人應通知檢疫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