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圖資源庫 实价登录专题
實價登入專題的心智圖涵蓋了緒論、文獻回顧及實價登入制度的深入研析。 居住不正義和信息不對稱問題被詳細探討,各國案例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實踐參攷。 美國的申報登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課稅依據,並配合特殊退稅機制的做法,為臺灣未來研析不動產實價課稅制度提供了借鑒。
早期到清治時期的貿易發展解析
经济机器是怎样运行的思维导图
台湾物产——农、渔、牧、林、矿业概况
所得税计算流程与信息管理图
会计准则框架(A部分)思维导图
“給你一個蕉袋”的SDGs关联解析
产业(经济转型)的地理知识思维导图
第11章 经济生活中的选择
地价税详解思维导图
地价税知识思维导图
實價登錄專題
C1 緒論
研究緣起
研究目的
研究範圍
C2 文獻回顧
前言
實價登錄制度
Sub Topic
實價登錄與虛價登錄
C3 實價登錄制度研析
居住不正義
資訊不對稱
居住不正義之原因及對策
實價登錄缺點
C6 結論與建議
C5 研究設計
研究方法
研究流程
研究架構
研究假設
依現行的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是否因為資料不完整或登錄延遲問題,影響了市場透明度等議題與未來努力方向?(各國案例探討輔佐)
1. 交易資訊獲取及揭露之即時性不足
2. 揭露資訊透明度之彈性不足
3. 哄抬、申報不實與延宕之罰則不足易使實價登錄成為炒房工具
4. 小結
實價登錄制度在房地產市場所扮演角色與功能及定位?該制度對房地產市場的價格穩定與公平性影響程度?
1. 實價登錄中性政策
2. 實價登錄門牌完整揭露及罰則確保價格真實性
3. 實價登錄建議應揭露過高過低特殊交易
由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減少交易糾紛。解決資訊不對稱之高房價問題?
臺灣地區房屋市場資訊不夠完整,導致市場參與者很難獲得完整的資訊:
研究發現
不動產常見消費爭議類型
5.5.1 以人頭向銀行詐貸
5.5.2 灌水虛價炒房
5.5.3 以買房送裝潢或家電提高房價
5.5.4 以「停車位」降價提高房屋每坪單價
5.5.5 預售屋延遲揭露和價格透明度
5.5.6 環境因素難以量化
5.5.7 特殊交易影響登錄行情
5.5.8 申報錯誤
C4 各國案例研究
國外不動產交易價格揭露制度
美國
美國雖於資訊即時性比不上香港,惟兩國對於其不動產交易資訊內容係屬全面揭露,美國將申報登錄之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課稅依據,配合特殊退稅機制,誠實申報不動產交易價格,此係可作為台灣未來研析不動產實價課稅制度之借鏡。
英國
英、美等不動產交易透明度,所揭露的交易資訊皆詳細而完整列出,包括:價格、地址門牌、屋齡折舊、歷次移轉價格等,並無造成隱私權爭議與困擾情形。故讓交易價格、正確門牌及歷史價格等重要數據得以完全公開,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
英國制度一開始先明確將實價登錄之責任歸屬於律師及產權轉易士
新加坡
新加坡房屋交易後,需至稅務局繳交印花稅,因此新加坡政府握有全國交易資料,並可於新加坡開放資料網站、建屋局網站、城市發展局中查詢組屋或私人住宅交易之價格。又新加坡在2001年即推動 REALIS(交易分析數據)及 PMI(一般交易數據),其中 REALIS是24小時開放查詢資料庫,是需要付費的,但會有更詳盡交易資訊細節與分析數據,而PMI則是免費的。
荷蘭
與英國狀況類似,不動產交易買賣雙方會請律師將契約向政府申報,購買價格即為契約之一部分,登錄於登記署,有些仍需付查詢。資料開放程度略優於英國。成交價格作為資本利得稅課稅依據,因此不太會有申報不實情形
香港
香港的實價登錄屬於土地登記的一環,是因為香港的土地登記制度採登記對抗主義的契據登記制。依付費多寡可獲取不同程度的資訊,除該筆不動產的地址戶別、成交價格、銀行貸款與所有權人外,歷次轉手紀錄與價格。研究發現香港的實價登錄屬於土地登記制度的一環,其所揭露的資訊也非常詳盡且快速。 香港的土地登記冊資料於每天上午7時30分更新
日本
日本之不動產成交價登錄制度,與臺灣不同,非由政府機關直接管理,而是由國土交通大臣指定全國數處之不動產指定流通機構負責管理,作為登錄資訊之平台。
目前提供不動產買賣價格查詢系統供欲購屋、賣屋者或投資者免費查詢相關資料。基本上和我國早期的實價登錄查詢方式非常類似,雖然為了保護個資也以區段化的方式呈現交易資訊,但日本也提供了最近的車站與距離,也會顯示出基地的形狀,更方便查詢者比較。
德國
德國法律之規範係先依具權威性地位之不動產評估專家委會訂定當地不動產之指導價格,嗣對於申報不動產價格(租金)高於具公信力的指導價格甚至從中獲取暴利之情形,明定不動產業者或出租人須負擔高額罰款及刑事責任。
1. 建立地產價格獨立評估機制,炒房將負刑事責任
2. 非自用住宅課重稅,大幅壓縮炒房者的利潤空間
小節
除台灣早期和日本為維護隱私與個資,係以區段化的方式提供大眾查閱外,其餘各國所揭露的交易資訊皆詳細列出每戶價格、地址門牌、屋齡折舊與歷次轉手價格等,對個資的把關仍是滴水不露,可能是因為英、美、港等國的不動產交易,是會透過銀行、律師或是第三方公證人,作為買賣雙方交付不動產標的與價金之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