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dMap Gallery 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律解析
本思维导图详细解析了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各个方面,包括犯罪客体、请求权基础以及犯罪构成。犯罪客体涉及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请求权基础则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文,明确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犯罪构成部分从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甲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
Forms of corruption
College Criminal Justice Teachers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mplied Trusts
Secret Trusts
AT LAW vs. EQUITY
Sub-Disciplines of Forensic Science
Legal, Social, and Ethical Issues in Educ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World
MAPA CONCEPTUAL ECÓNOMICO
Constitutional Design
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客体
简单客体说
单一客体
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复杂客体说
基于类型化思考及多元保护法益考量?
国家对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秩序
国家、公众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请求权基础
《刑法》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犯罪构成
甲公司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主体
被告单位甲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监测服务、土壤检测、水质检测、环境检 测、化工产品检测,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一组证据:犯罪主体
危害行为
甲科技公司在检验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包括:夜间噪声检测普遍不 去企业现场即出具合格意见;无组织废气检测曾长期公然在该公司办公地点“空抽” 采样;有组织废气、水质等检测伪造采样时间、地点、原始记录,不按规范要求的间 隔时长、频次等采样;样品检测分析环节篡改、伪造数据,乃至在无样品的情况下出 具合格的分析数据;报告编制环节审核流于形式;等等。
危害结果
甲科技公司 2023 年 1 月至 7 月期间向55 家委托企业出具的 85 份检测报告均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其中 45 家委托企业为A 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前述 85 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总费用合计 157 万元,经核实的造假的具体检测项目费用合计 38 万元。
第三组证据:犯罪结果与加重情形
因果关系
因企业屡次弄虚作假行为,导致检测报告数据不实
主观方面
故意
甲单位故意行使弄虚作假行为,并明知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却决议提供
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代表单位整体意志
虚假证明产生的利益归单位所有
曹某承认“为经济利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说明所做弄虚作假行为皆为公司利益
第二组证据:犯罪事实经过
钱某
甲公司犯罪
钱某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甲公司中,被告人钱某历任多个业务部门负责人,2019 年以来担任甲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检测中心工作,其所负责工作内容多围绕检测工作
工作职责包括:协助总经理开展生产运营工作,组织检测中心人员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确保从事的检测工作符合认证认可准则的规定;组织制定检测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负责检测中心员工绩效考核、授权领域内的报告签发等工作等等,对于公司的检测工作具有决策、指挥、管理或监督职权。
案涉弄虚作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为2023年1月至7月的报告,而被告人钱某2023年9月才离职
钱某客观上有危害行为
被告人钱某明知甲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而予以默许、放任,并组织协调业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为弄虚作假提供条件。
钱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钱某的默许、放任以及为各部门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提供便利,未及时制止,未尽主管人员职责,导致单位大量检测结果无效,提供大量虚假证明文件
钱某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不作为:被告人钱某明知甲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而予以默许、放任
作为:钱某要求主动要求为无资质人员补办采样证,协调其它部门签字
第二组证据:犯罪事实